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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cxmckate1 2015/8/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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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证券执业资格管理,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有关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二章证券执业证书
第三条公司总部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管理等业务的业务部门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公司总部运营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信息技术部、审计部等从事与业务流程相关的支持、管理部门人员,各分支机构员工,以及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均应取得证券执业证书。
第四条公司鼓励全体在岗正式员工取得执业证书。
第五条申请执业证书必须是公司在岗正式员工。
第六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公司委派,可以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三章执业资格证书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公司在证券执业证书的组织管理上采取分级管理方式,由公司
授权指定的公司资格管理员、各单位授权指定的单位资格管理员共同完成。
第九条公司通过指定公司资格管理员,负责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履行协会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营业部需指定专人为本单位资格管理员(见附件一),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各单位资格管理员应配合公司资格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工作;
(二)负责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变更申请工作;
(三)负责所在单位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
(四)负责所在单位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
(五)配合公司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员工执业年检工作;
(六)协助协会、公司对执业人员的检查或调查;
(七)为所在单位人员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
(八)督促所在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证券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一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单位资格管理员未有明确指定的,其职责由部门综合岗承担。
第十二条各营业部单位资格管理员应由负责综合人事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各管理部专职人员的资格申请及管理工作由当地中心营业部的单位资格管理员代为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更换单位资格管理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备案(见附件一)。
单位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身份甄别,以及公司总部员工、分支机构负责人申请材料的审核。
第十六条公司在内部网设立“资格管理”邮箱,作为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联系渠道。各单位资格管理员应通过“资格管理”邮箱与公司资格管理员联系以开展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章执业证书的申请
第一节执业证书岗位划分及一般证券业务的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执业证书根据申请条件,分三种岗位,即:一般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公司在岗正式员工可根据工作岗位安排,选择申请一般证券业务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的一种,不得同时申请两种执业岗位。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即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考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申请条件
第十九条从事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以下列形式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条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其中,通过投资分析专业科目考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七)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在公司总部研究所、零售客户部(仅限客户服务部)、机构客户部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