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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技术审查规范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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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技术审查规范暂行.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10 2018/8/15 文件大小:1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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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药经营许可技术审查规范(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许可技术审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技术审查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类别(首次申请、变更、延续)和经营范围(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进行审查,并作出技术审查结论。
第三条县(市、区)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管理单位负责农药经营许可的技术审查。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没有农业主管部门的,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管理单位负责农药经营许可的技术审查。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管理单位负责农药经营许可的技术审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管理单位负责技术审查。
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管理单位负责农药经营许可的实地核查和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没有农业主管部门的,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管理单位负责农药经营许可的实地核查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规范申请材料
第四条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营业场所或者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四至定位)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七)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八)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
(九)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设立分支机构向设区市农业部门或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要求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及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
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要求提供:
(一)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二)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三)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证明。
上述所列材料应要求按照顺序装订成册,提交纸质文件一份,同时提交该材料电子文档(光盘)。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在五年有效期内,变更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减少分支机构、缩小经营范围的,应要求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相关变更申请证明材料等。
增加分支机构的,还应要求提供第五条的相关材料及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要求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农药经营综合情况(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后的经营状况变化、近三年农药销售和被相关部门督查与整改情况)等材料。
第三章、审查流程和内容
第七条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应当由农药管理单位承担,实地核查应由两人以上参加。
第八条材料审查人员对受理材料逐项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提出是否进行实地核查建议;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审查人员对所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二)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拟增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范围、设立分支机构、更改经营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的;
(三)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
第十条实地核查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实地核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申请人通报核查人员、核查内容、核查程序等,宣读核查纪律(附件1);
(二)听取申请人情况介绍;
(三)核查人员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有关情况等;
(四)向申请人反馈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实地核查人员应当对照《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及时填写并提交《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和《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明确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核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重点核查申请人(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不少于30m2)及仓储地址(不少于50m2)等情况;
申请人的人员状况,重点核查学历证明或相关培训记录、其它与农药经营相关的资格证明材料等;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重点核查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有效期,面积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相关措施;【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排风扇、通风门窗)、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