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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五)会计档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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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五)会计档案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编号:CW100008A0
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2006年4月10日
编制人:马春海
审核人:陈光浩
编制部门:财务管理部
批准人:张志祥
页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各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以下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及各单位档案室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损毁、散失和泄密。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分类
第四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30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软件数据资料、程序资料及存储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等。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五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档案可暂由各单位财务部门保管,保管期限为1年。期满之后,应当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移交档案室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第六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时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八条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制度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制度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九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应当由各单位档案室、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五章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十条保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