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审批机关) 复[2012]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经有关监管机制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号。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的形式。
第十五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如下:
万
万
万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机构为:普通股股,其中公司持有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公司持有股,占总公司股份总额的% 公司持有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公司持有股,占总公司股份总额的%。
第十七条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
、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三章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公司依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此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众基金转增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按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此例发出购回票价;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债押权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的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七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供词。
(四)依照法律,公司的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给文件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