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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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诚信、独立、客观和公正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基本要求,而独立性又审计的灵魂。但是恰恰是这个灵魂在很多时候很多方面受到禁锢。是什么在破坏审计独立性呢,又有什么应对策略来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呢,这将是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破坏独立性应对策略
美国著名学者莫茨和夏拉夫在《审计理论结构》中主张从三个方面考察审计独立性。(1)审计计划的独立性。指在选择审计技术、审计程序和确定其应用范围时,不受控制和干扰。(2)审计实施的独立性。指审计人员在选择检查的范围、活动、人际关系和管理政策方面,不受控制和干扰。(3)审计报告的独立性。指审计人员在陈述经检验明确的事实,对检查结果提出建议和意见时,不受控制和干扰。《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
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职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在此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能主观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和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保持严格的超然性。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职业怀疑态度受到损害的情况,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注册会计师、委托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各自独立,三者没有任何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联系。
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的独立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只有保持了最基本的形式上的独立才可能谈得上实质上的独立,因此在衡量独立性时必须把两者统一起来。但是,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独立程度的上存在一个价值范围,因此,我们坚持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合理确信的审计意见的理念。
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的产生及从自愿走向法定化的发展是以股份制的推行为基础的。在股份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分离,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受托管理财产的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这样,基于受托责任就在上市公司形成了一种审计关系。在“股东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下和上述审计关系中,股东掌握着对经营者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