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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调研报告.docx

上传人:cai.li.bin 2018/8/18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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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调研报告
试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困境及出路
论文摘要:面对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的恶意诉室讼、虚假诉讼,为解决对未罩参加诉讼但受生效裁判侵害浜的第三人权利救济不足问题呵,20xx年新修改的民事荻诉讼法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第五十六条增加骶一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晨,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屐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吞、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楼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颍,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ⅶ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傍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屐起诉讼"。由此,第三人撤亡销之诉作为一项新的独立的苴诉讼制度得以确立,并成为盱同再审制度并列的纠错救济县程序。立法之初,学界对我党国在普通程序中设立此项制膻度争议颇多,司法实务界对其法律价值和制度功能亦有拟诸多困惑,加之制度条文规嵊定过于简洁,司法实践中往苴往无所适从。鉴于此,笔者Ⅸ以法院立案审查工作为切入诽点,试图发现我国第三人撤蒈销之诉制度的功能局限,进胄而探究其深层次原因,并就铺可能的解决路径提出一些初¤步的设想。
关键词:民堀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夹、功能局限
一、困疖境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掊法实践现状
自民事诉讼携法修改以来,司法实践中正式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侃形并不多,或是因为当事人」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谭告资格,不能依撤销之诉进鸭行权益救济;或是因为当事怪人本身不愿意提起第三人撤杭销之诉,而是选择申请再审窖进行权益救济。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价值功能疼并未得到有效发挥。
此捌外,由于目前关于第三人撤獯销之诉的法律条文规定过于聆简单,对两类第三人的判断窃、侵害民事权益的证明标准、是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痂审查等均存在困惑,一定程儆度上制约了该制度立法目的儋的实现。所以,该项制度虽纫然表面看门槛不高,但实际掬操作起来并不容易,也不见楦得比案外人申请再审救济更尧便捷。
由此看来,第三渔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实践运行胀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和难题。拂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程序濮适用的缺失以及与现行类似
铽救济制度的功能冲突等原因萌,第三人撤销之诉面临制度被边缘化、功能被虚置的尴饪尬境地,救济案外人权益的立法目的几乎落空,实践运鞣行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莶二、反思对我国第三人撤销闫之诉"三不用"现状的检讨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沆目前面临的部分当事人不愿用、部分当事人不能用、当祈事人及法院均不会用的"三跛不用"局面,笔者认为,这巧里面既有制度设计合理与否拎的问题,也有受现行民事诉蛭讼体系中其它制度冲击的原因。
(一)立法上与制蝙度目的上"第三人"的脱节彼制度设计与实践需求的分离
从我国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森条的规定看,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严格限定牝于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叁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蹴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对案砖件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ǚ独立请求权为适格要件;无磬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对诉讼秭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苠系为适格要件。下面着重从菠适格主体角度分析造成第三丽人撤销之诉目前"三不用"奶局面的成因。

从目前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情况来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讣一般为对标的物享有物权的斥案外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这害时,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⒉人可选择的救济途径较多。
可以选择执行异议或再审牙程序救济权益。我国民事诉妒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喙"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贻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舐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绻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桥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粢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的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慕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Ω序办理。"因此,若案件进陋入执行程序,该第三人可以宵提出执行异议。在第三人对亭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后,若书执行异议被驳回,该第三人﹀还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权益救济,再审的程序设计在巨我国目前亦较为完善,包括恺法院依职权、检察院抗诉和灾一定条件下的案外人申请再晚审,事实上再审已成为当事な人具有倾向性的选择。
矬可以独立提起诉讼。有独立刁请求权第三人对案件当事人干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巨权,因此该第三人实质上可沙以依原告身份以原诉原被告
铮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独立诉讼蝣,来主张其对诉讼标的所享肮有的权益。我国法律已对其岭权利救济和诉讼地位有制度性的预设。我国民事诉讼贯轲彻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法こ律上并无强制有独立请求权人参加原诉之要求,此系民槊事诉讼法理上之定说。既如绸此,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狗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作で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则有强制诉讼之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