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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基本养老金核算的几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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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基本养老金核算的几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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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于职工基本养老金核算的几点思考
摘要: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实现“老有所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目标。基本养老金的核算关系到每一位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随着社保政策宣传力度的加大,政策不断完善,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核算成为企业职工越来越关心的焦点。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待遇核算、退休档案的审批、增发项目的审核等等具体问题成为养老金核算时比较敏感和重要的关键点。
关键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算
:
:A
:1004-4914(2013)05-055-02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构成及享受条件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
÷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是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测算出来的一个系数。
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新《社会保险法》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方面有一个制度创新,即为缴费不足15年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人员流动比较大,调入人员比较多,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也随之由原参保地转入现参保地参保,他们退休后的待遇计发就涉及到缴费年限、储存额计算及平均工资指数的计算。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工资收入水平差距比较大,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差距比较大,在不同地区就业的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也应当分段计算。确定分段计算的原则,将职工的缴费多少与享受待遇挂钩,更公平合理。同时,统一支付的原则,方便了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即无论职工在哪里退休,由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在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工资计算出其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并统一支付给职工。以某职工为例,该职工截止2006年底以前是在山西省参保,2007年1月1日起跨省转入四川省参保缴费,而山西省的社会平均工资在2006年以前低于四川省,若按职工历年缴费基数除以四川省的社会平均工资后加权平均则所算退休待遇低于按职工历年缴费基数除以山西省的社会平均工资(2006年以前)后所计算的待遇。若该职工于2007年8月份退休,缴费如表1。
按照四川省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平均工资指数==
按照山西省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平均工资指数==
以此为依据所计算出的月退休待遇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