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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与追捕:斯诺登事件的多种可能.doc

上传人:ying_zhiguo03 2015/8/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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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逃亡与追捕:斯诺登事件的多种可能
6 月15 日,香港多个团体近千人从遮打花园游行到美国驻港领事馆,声援斯诺登
三联生活周刊:斯诺登是6月23日离开香港飞往莫斯科的,如果他没有选择离开,继续停留在香港,将面临什么情况?
黄风:如果斯诺登不离开香港,事件的处理将依照香港的相关法律进行,在斯诺登问题上,香港方面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香港方面与美国缔结的《移交逃犯协定》,另一个是香港本地的《逃犯条例》。香港方面与美国的这个协定是1996年缔结的,但是必须注意到,这是一个“移交协定”,而不是“引渡协定”。在国际法上,移交逃犯和引渡不一样,不仅是术语上的不同,在法律制度上也是有所不同的。引渡,是主权国家之间的行为,所以对于香港这样的地区与外国移交逃犯的合作,我们不叫引渡,因为它确实没有主权。在移交逃犯的问题上,一般情况下,香港可以自行裁定,但是如果涉及外交、国防、国家重大利益和政策的问题,就必须请示中央政府,听取中央政府的意见。
三联生活周刊:6月15日香港方面已经接到美国方面临时拘捕斯诺登的请求,这是否代表着此案中双方的移交合作已经正式开始?
黄风:美国向香港特区政府提出的临时逮捕请求,在移交合作中,是一个前奏。因为逃犯是在流动中的,临时逮捕请求,就是要把在流动中的逃犯固定住、控制住,然后再等待启动正式的移交逃犯的程序。按照香港的移交《逃犯条例》,临时逮捕的条件其实特别简单,只需要两个:第一,看请求方是不是已经提起了刑事诉讼;第二,被请求逮捕的这个人是不是处于香港境内,或者是前往香港的途中。即便是从别国乘坐飞机抵达,只要飞机落地,在机场就可以实施逮捕。就这么两个很简单的条件,并不去审查其他移交的法律条件是否具备。
在斯诺登事件里,我们看到,美国已经对斯诺登提起了刑事诉讼,指控他“未获授权披露国防资料”、“未获授权披露机密情报资料”以及“窃取国家财产”三项罪名,而斯诺登也处于香港境内,是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按照以往的一般情形,香港完全可以立即采取临时逮捕措施,把斯诺登控制起来。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这次香港并没有这样做。香港方面也给出了自己的一些解释,从他们的解释看,香港方面抓住的理由,是美国提交的相关文件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瑕疵,这种做法虽然不常见,但是从法律上也是说得通的,这也反映了香港方面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非常谨慎。
三联生活周刊:如果文件形式要件上的瑕疵问题得到了解决,斯诺登也没有离开香港,香港方面是否必须对斯诺登实施临时逮捕?之后将进入怎样的法律程序?
黄风:按照香港的法律制度,临时逮捕并不是香港的警察机关能够决定的事情,警察机关要向法院提交申请,由法院来决定是否签发逮捕令。如果文件形式瑕疵的问题得到了解决,按照香港特区政府与美国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就应该由香港的法院来签发逮捕令,对斯诺登实施临时逮捕。
采取临时逮捕措施之后,从即日起算,有一个很关键的60天时限。美国必须在60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移交请求。这个正式移交请求是非常复杂的,美国需要提交非常完备的材料。如果60天届满,美国还没有提出有效的正式移交请求,香港方面就要放人。这个60天时限是非常严格的,在国际上曾经有过一些先例,因为超过时限导致必须放人。我记得有一个案例,正式移交文件在第60天才到达法院,但是并没有递交到主审法官手上,第二天开庭,法官才看到文件,律师就主张已经超过了时限,应该放人。最后的结果是只能放人。在法律程序上,任何一个瑕疵,哪怕很细小,都可能改变整个案件的结果。
三联生活周刊:在这个60天的等待过程中,斯诺登可以做些什么努力?
黄风:只要香港特区政府采取了临时逮捕措施,斯诺登就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主张美国对他的指控是出于政治迫害。这与60天的规定并不冲突。香港法院必须对他提出的申请做出裁决,如果签发了“人身保护令”,就要释放斯诺登。这和保释不同,如果是保释,斯诺登不能离开香港,而人身保护令生效,斯诺登可以来去自由。不过,“人身保护令”的生效,还要经过另一个程序,就是看美国方面是否上诉。只要美国对香港法院的签发行为提出上诉,“人身保护令”就要中止执行。这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律程序,时效也很关键,美国必须在知道香港法院做出签发行为之后,马上上诉,否则“人身保护令”生效,人就已经放了。
当美国提出上诉后,就交由香港地区政府上诉法庭来进行审查,如果香港法院不接受美国的上诉,那
“人身保护令”生效,仍旧要释放斯诺登;如果接受,那斯诺登则继续失去自由,等待接下来的移交正式审查程序。我个人觉得,斯诺登的获得“人身保护令”的机会还是挺大的,因为临时逮捕就是为了移交,他可以主张美国对他的指控是政治犯罪,这是斯诺登可以牢牢抓住的一点。
三联生活周刊:如果进入正式的移交审查程序,斯诺登将面临怎样的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