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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实习论文

标题:浅析中国家庭暴力犯罪

浅析中国家庭暴力犯罪
兰州大学法学院2005级马鹏飞
内容摘要: 在我们高度倡导和谐社会的当今中国,家庭暴力俨然已经成为了这个社会的不和谐音符。而家庭却是社会的重要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救济途径,以达到构建和谐家庭之目的。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征原因救济
一、中国家庭暴力的历史渊源
中国的家庭暴力直接渊源于封建的专制主义文化传统和宗法等级制度。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封建统治阶级非常重视“礼”的作用,从而引礼入法、礼法融合。孔子从等级名分角度论证礼的价值,强调“必也正名乎”,正名的具体要求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国则君臣等级森严,在家则父子、兄弟、夫妇尊卑有序,从而形成中国的父权和夫权的观念。汉代的董仲舒从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出发,将孔子的理论阐发为三纲学说,即“君为臣纲、夫为子纲、夫为妻纲”。
为了加强封建意识的控制,统治阶级还通过立法直接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合法性,从而巩固三纲学说。元律规定“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明清法律规定“子女违反教令而依法处决,邂逅致死者无罪”。如非理殴杀,法律虽然认定有罪,但处罚极轻。封建法律还确认翁姑可以对子媳行使父权,如殴骂翁姑即为不孝,其翁杀之无罪。为了确保父权的统治,汉朝以来的法律都规定了“七出之条”。凡此七种情况,丈夫可以任意休妻,妻子如去控告丈夫即使属实,也要判罪,作为对“干名犯义”的惩罚。
总之,中国封建法律为确认父权和夫权的统治,都规定对于父母殴打子女,丈夫殴打妻子的行为不予惩罚,造成死亡才予以轻微处罚。这种规定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等级统治。经过长期的封建文化的教化,人们的头脑里逐渐接受了父权和夫权的观念,从而形成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于家庭成员人权的漠视,对于家庭暴力容忍的观念。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虐待。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可以与家庭暴力发生联系的罪名主要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遗弃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1]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犯罪主体可以是被害人的家庭成员或者是其他人。[2]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的相关罪名基本上涵盖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但对于大量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立法还存在空白。这涉及到广义的家庭暴力犯罪概念的界定问题。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