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
摘要:发生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亟待完善。从中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着手,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基础,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提出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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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性的设想,以期能对中国今后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有一定。
关键词: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dddtt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金。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但由于. com环境污染损害往往 t8. com会造成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为了dd dtt. com适当
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SSBBww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SSBBww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持
由于. com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论是侵权行为法遇到的理论困境还是现实问题,都导致. com在解决8t t t 8. c o m纠纷、填补利益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就必须ssbbww. c om超出“损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担,要么由受害人自担”的狭隘眼界,构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即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再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8ttt8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 1],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及时、充分地救助环境受害人,又避免环境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
有效地解决8t t t 8. c o m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冲突。国家通过环境法来为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设定可以度,其目的即是为了dd dtt. com满足整个社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 t8. com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加抽象的社会正义。
发展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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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8tt t 8. com市场经济的重要。和谐社会的构建着眼于方方面面,对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其追求基本价值之一。如前所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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