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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九)》中介绍贿赂犯罪罚金刑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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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九)》中介绍贿赂犯罪罚金刑的适用.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8/8/21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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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刑法修正案(九)》中介绍贿赂犯罪罚金刑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在392条介绍贿赂罪在原来《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新增了并处罚金的规定,其他的保持不变。即“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介绍贿赂罪增加并处罚金这一规定,社会各界对此看法不一,是一个讨论争议的热点。
罚金刑作为一种附加刑,灵活性较高,使用的可能性也较多,但在适用罚金刑的过程中,也应该遵守一定的原则,不能滥用罚金刑。
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处和使用罚金刑。我国作为法治国家,一切行为都应该纳入法律的轨道。因此,在解决案件是,必须做到可依,有法必依。根据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判处相应的罚金。至于判处多少的罚金,我国刑法也应该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有着不同的罚金档次,并且成一定的梯度。
对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进行保护,不得侵犯。要尊重犯罪分子家人的合法所得财产,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刑,不能侵害到其家人的财产权,不能因可以判处和使用罚金刑而进行任意地对其家人的合法财产也纳入罚金的范围之内。必须严格审查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对其判处相应的罚金刑。
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的结果,在没有特殊要求或者特殊情况下,应该公正公开。对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对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及其严重程度相适应。此外,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的同时,也应该公开地说明使用罚金的依据以及判处多少罚金数额的相关依据。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被人们所信服,人们才会对之怀有崇尚与敬畏之情,我国刑法也才能起到威慑的作用,从而减少介绍贿赂罪的方生,有效地遏制我国贪污腐败现象的进一步恶化。
罚金刑的并科,也就是并处罚金,笔者认为有其存在的原因。并处罚金,顾名思义,刑法同时规定了自由刑和罚金,对罪犯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处罚进行惩罚,以期达到更好的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目的。并处罚金的制度还可以限制我国法官的裁量权,使其没得选择。在法治的大环境下,使用并处罚金也可以进一步遏制腐败的产生,也显示出我国和我国立法者罪严重类犯罪要进行严厉惩治的态度和决心,也表明了国家希望进一步打击贪污腐败现象的决心与意志。
并处罚金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而介绍贿赂罪正是基于希望通过介绍贿赂而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因而也是一种典型的贪利性行为。并处罚金使得对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的财产部分或全部的丧失,这也打破了罪犯们“坐牢一阵子,享受一辈子”的思想,有了并处罚金的存在,他们这种思想就是难上加难了,是不可能得逞的。并处罚金也符合我国传统的报应刑的观念:既然罪犯通过犯罪行为有了非法的经济收益,在刑罚上就应给与财产刑的体现。
但是罚金刑的适用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并处罚金的执行难度更大。因为单处罚金时,罪犯并没有丧失人身自由,如果在判刑时无力缴纳的,罪犯还可以用劳动收入里分期缴纳;而对被判处并处罚金的罪犯而言,他在判刑时无力缴纳罚金,那么他在入狱服刑期间就更加无法缴纳罚金了。为了解决这一尴尬的难题,专家学者们认为,“我们在适当调试完善罚金制度的同时,也应该重视量刑制度。例如,在量刑时,除了要考虑犯罪情节外,还应该罪犯的经济情况。”比如说,介绍贿赂的罪犯在介绍贿赂中确实从中获取了一定的非法所得,但是在被发现或判刑之前已经将该非法所得用完了,面对这样的情况,对罪犯在判处刑法规定的自有刑的同时并处罚金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