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缘起问题改革
一
现代化正向中国召唤。人们在享受现代化社会带来的利益时,也面临着风险。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它对缓解社会摩擦,协调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然而,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与欧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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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相比
,还是比较短暂的。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尚没有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新中成立后,即在1951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作了修订,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内容分为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两大类,项目有退休、医疗、伤残、死亡、生育、疗养等。费用由企业负担,按照<8ttt8table>工资总额的3%提取,建立保险基金。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退休人员处理8tTt8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8tTt8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实施范围为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保障内容基本和《条例》一致,基金由国家财政拨付。至此,中国城市中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确立。从总体上说,1978年以前,中国的社会保险实际8ttt8为劳动保险,保险的对象是全民所有8 tt 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干部,不包括www .ddd tt. com城镇集体所有8 tt 制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干部,也不包括www .ddd tt. com广大农民。保险费的来源,企业职工和干部的保险费由企业承担,计入生产成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干部的保险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支付。这种社会保险实质上是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险,而且是城市全民所有8 tt 制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
作为dddtt保障制度的其它8ttt8三方面:社会优抚、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我国政府一向也是8tt t 8. com比较重视的。我国内务部于1950年12月颁布了烈军属、残疾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及民兵民工优待抚恤的五个暂行条例;1955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安置复员转业军人工作的决议》;1956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农村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工分的制度,奠定了中国优抚保险制度的基本格局。中国的社会救济虽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但一直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形成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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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规定并付诸实施。建国初期,中国城市的社会救济工作,采取在自力更生原则下,动员与组织人民实行劳动互助、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方针。1978年以前,我国的救济方法有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两种,救济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生活有困难的居民。我国的社会救济是公正的,无论对于城市或农村的困难户,政府都给予一定。我国社会福利的很大一部分内容包含在劳动保障制度之中,称之职工福利。除此之外,社会福利主要是社会救济为主的救济性福利政策和措施,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制度,所以8ttt8称之为“社会救济福利”。
可以说,从5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就已经建立起项目比较齐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基本格局没有实质性变化。由于. com它处于初创时期,不可避免存在着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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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1)这种社会保障制度对不同的社会成员的对待是不平等的。首先是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不平等,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