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
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库移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政策、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征地补偿资金安排的所有移民项目(含直接向集体和个人兑现的移民补偿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的原则
——分级负责原则。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评估、审查、审批、监督、管理负责制。
——全过程管理原则。从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生产运营到后评估的全过程管理。
——规范化管理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的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行业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移民安置项目涉及范围广
的行业性质,分别按照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建筑、交通、旅游、广播电视、通讯、电力、教育、卫生等行业规范进行管理。
——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市)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原则。除跨县实施的移民安置工程、水电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专业项目、安置规划非县(市)级政府实施的项目及其他外,所有移民安置项目均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督和移民机构业务监督。
第四条项目的划分。同一水电工程所有淹没处理移民
安置规划为一个移民安置总项目。为便于管理,将总项目称为移民安置项目,分为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专业项目、移民补偿项目和其他项目。
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按行业性质划分为: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农田水利、特色种植业、设施农业、草场改良、养殖等);村镇建设项目(村镇水、电、路基础设施及学校、村委会、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等);二、三产业生产开发项目(加工业、旅游业、交通运输、房地产开发等)。
一个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
专业项目指水电工程建设淹没影响,需恢复重建的牧道、等级公路、水利设施、输变电线路、电信光缆工程,库底清理、
工矿企业搬迁复建项目,及文物保护、古墓挖掘和防护工程等。
移民补偿项目指直接向集体和个人兑现的财产及搬迁补助补偿项目、货币安置移民补偿项目、不需恢复的工矿企业补偿项目。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移民安置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规划、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文件的编制、评审、审批。
第六条水库淹没处理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由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会同地方政府共同编制,报经国家(自治区)移民机构审批。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为一个移民安置总项目。
第七条移民安置项目应按照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在安置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作为移民安置项目实施的依据。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行业建设规划。
第八条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一)农业生产开发项目
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施工)设计三个阶段编制;
投资规模达到1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按可行性研究、初步(施工)设计两个阶段编制。
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可简化为可研代初步(施工)设计进行编制。
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可研代初步设计,由县级移民机构组织县级相关部门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附相关行业部门审查文件报州移民机构备案审查,由州级移民机构下发批复文件;
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各阶段前期工作在县级初步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州级移民机构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和移民监督评估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审批。
(二)村镇建设项目
村镇建设项目分详细规划和初步(施工)设计,两个阶段。
村镇建设项目应由县级移民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统一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应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规划应与原有设施相衔接;单独实施的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单项工程,可直接进行初步(施工)设计,设计
内容应符合当地规划。
村镇建设项目由县级移民机构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和安置乡进行初步评审意见后报州级移民机构,由州级移民机构组织州直相关行业部门、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和移民监督评估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审批。
在经审批村镇建设项目详细规划的基础上,由县级移民机构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单项工程技术设计文件,报州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