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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有限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民事责任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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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有限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民事责任承担.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8/8/22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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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股份有限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民事责任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转让股权后,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立法没有规定,理论观点也不统一。分析各种观点,以出让股东(发起人)、受让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为基础,在处理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案件时,股权出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要赋予受让人抗辩权;为了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应优先保护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应根据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和追偿权进行救济。
关键词:股权转让;瑕疵出资;民事责任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股权出让人的瑕疵出资因素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这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瑕疵股权(发起人股)转让给其他民商事主体后,瑕疵出资相关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瑕疵股权转让后,股权出让人(发起人)是否还应继续承担瑕疵出资民事责任?股权受让人是否应承担该瑕疵出资民事责任?这往往是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
一、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制度是否适用于瑕疵股权转让后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对此,现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下述讨论。
(一)出让人对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有观点认为,不管出让股东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瑕疵股权出让股东都应当完全承担瑕疵出资责任。根据民法上责任自负的原则,出让股东尽管在出让股权后不再是公司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二)受让人对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让人不论受让瑕疵出资的股份时是否有受欺诈的情形,均不得主张撤销股份转让合同,因为股份转让合同的标的是股份而不是单纯的财产权,而且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该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均应由受让人承担,因为在股份转让后,受让人即是公司的股东,而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显然不应再由不是公司股东的出让人继续承担。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对于此种情况下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即应根据受让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出资未到位的真实情况来确定。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出资瑕疵的真实情况,出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可以以受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而对于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仍接受转让的,则又有两种不同的具体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认为此种情况下空股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空股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空股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反而更加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真实与维持,所以此时应由受让人承担瑕疵出资的补足责任。第二种方式是认为此时意味着受让人必须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义务,受让人应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不能承担部分,由出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时,将自己瑕疵出资的事实如实相告,致使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仍然受让股份的,则受让人与出让人应当就出资瑕疵的存在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原股东的投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当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首先维护资本确定原则,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整体效率的立场出发,不应当考虑股份受让人的主观心态,原股东与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