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分析单位集资房的所有权归属.doc

格式:doc   大小:27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分析单位集资房的所有权归属.doc

上传人:ttteee8 2018/8/22 文件大小:2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分析单位集资房的所有权归属.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分析单位集资房的所有权归属
分析单位集资房的所有权归属
分析单位集资房的所有权归属
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当下我国单位分配性住房的现状,着重讨论了集资房的相关状况,并结合我国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相关制度规定探讨了单位集资房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且通过分析对比,研究得出对我国单位集资房这一特殊福利保障措施的启示。论文关键词单位分配性住房单位集资房宅基地住房所有权归属天大地大,何处是我家?在中国传统观念中,住房乃安生立命之本,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在当下这个房价飙升的年代。也正因如此,各个单位推出的福利分配房,单位集资房等一系列分配性住房变得格外吸引人眼球,但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目前关于单位分配性住房尤其是单位集资房的研究并不深入彻底,对于政府,单位,个人三方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单位集资房的归属,多数学者认为其所有权应按出资比例确定,但这单薄的共识远不能解决与此引发的纠纷,本文拟通过研究单位集资房与我国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异同及制度设计,以期丰满其相关规定,为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借鉴。一、我国单位分配性住房的现状及问题分析单位分配性住房即单位家属楼供员工居住的房屋,其主要包括福利分配房,集资房等,前者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单位承诺的为员工统一安排分配的宿舍,此种员工宿舍无疑为单位财产,员工只享有居住权,只能占有,使用,无权处分,收益。第二种则为单位为奖励某成绩突出或工龄较长的员工而为其分配的住房,此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若单位将房屋登记在此员工名下,则此员工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任意处分该房屋,不受单位的限制。若单位未将房屋登记在此员工名下而是登记在单位名下,则员工虽然对此房屋没有所有权,但其对单位享有债权,可以要求单位进行变更登记,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实现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目前单位分配性住房以后者即集资房为主,集资房是指由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而建造的房屋,员工个人可以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并在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单位集资房的土地使用权由单位所有,一般通过划拨(国家机关用地)或出让等方式取得。与此同时,单位在员工购买集资房后一般并不向其发放房产证,房屋登记在单位而非员工名下。即在法律层面上,集资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在单位名下。换言之,购买了集资房的员工仅拥有与单位签订的支付了全额或部分房款的购房合同,即在法律上关系上仅拥有对单位的债权,缺乏相应的物权性保护。虽然当前法学界对于集资房的归属普遍认为应该按出资额确定,但由于单位集资房的特殊性,其本身出资额的确定就是一大问题。目前大多数购买集资房的员工都是按照单位规定的每平米多少价格的房价全额购买的,那么员工们就能够据此对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了么?众所周知,由于集资房带有单位福利的性质,单位规定的房价远远低于市价,此外其在信贷等方面也享有一系列的优惠,那么单位的这种福利是否应该算作单位的出资额呢?如若不算,把这一系列福利措施单纯当做单位已发放给员工的福利,那么员工理应获得对集资房的完全所有权,那么为何单位不为员工进行房屋登记并发放房产证,甚至限制员工处分房屋,尤其禁止员工将房屋买卖给非本单位人员呢?相反,如果这一系列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