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法
学****目标
,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熟悉合同应当具备的一般条款,了解格式条款,掌握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及其生效的条件,熟悉合同订立中损害赔偿责任。
,掌握合同生效的条件及不具备生效的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掌握合同履行中法律规定的抗辩权,以及合同的保全方式。
、保证人、保证合同、担保范围和保证期间等概念,掌握保证方式和保证责任。了解抵押、质押和定金等内容。
、转让和终止等概念,掌握相关要件。
、熟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以及有关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把握免责事由和不可抗力的概念。
,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学****分析案例。
第一节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合同又叫契约。
在我国古代,“契”与“约”最初是分开用的
“契,刻也。刻识其数也。”
--《》
“约,缠束也,从系,勺生。”
--《说文》
有关合同概念的几种观点:
: 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劳动\身份……)
: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一)大陆法系的协议说:《法国民法典》: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意大利民法典》:契约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他们之间财产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合意。
(二)英美法系的允诺说: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这样一种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法律将给予救济,履行它法律将以某种方式确认某种义务。”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合同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它们尽管在法律上的人格可能不完全一样,但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却是平等的。因此,诸如有关部门与单位之间订立的计划生育协议、综合治理协议都不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因为它们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合同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行为,是以协议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因此,不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也不属于合同,如两人达成结伴出游的协议,就不是合同。
实务中不把借条、欠条作为合同认定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
: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担给附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附义务的合同
:
表现在是否适用履行抗辩权问题上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为标准
:
有偿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互为给付对价的,即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某种利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不成对价关系,即一方依据合同取得某种利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任何对价的合同
:
①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
②主体要求不同。
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了一定的合同名称
:
有名合同,有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可分为:纯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准混合合同。
(1)纯无名合同,即以大量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或者说,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
(2)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如在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以提供劳务代替交付租金的合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