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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重整制度中的相关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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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试论破产重整制度中的相关问题
:为了防止大企业的破产,产生了公司重整制度。我国新破产法也从尽力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对企业法人破产作出多处创新规定,但仍有不足之处。我认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设计上及《破产法》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借鉴国外破产重整制度。
关键词:破产破产重整破产法
[]:[]:A
[]:1002-2139(2011)-19-0239-02
一、重整制度概述及重整的概念、目的
(一)、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如何把企业的有限财产公平地向全体债权人清偿的制度。但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发现债务人的大量破产既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社会利益。特别是大型企业,由于它们在一国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雇工人数成千上万,一旦破产就会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混乱。
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是一种预防企业破产、挽救危困企业的市场救治法,它更符合于市场经济
“有成有败、能进能出”的规则,必将对我国企业的规范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重整制度的概念及目的
关于重整制度的概念,由于各国的适用范围不尽相同,学理上也存在不同的解释。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重整是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发生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的危险时,经营法院裁定予以整顿而使之复兴的制度。①这种概念只能符合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的情况,对其他国家如美国、法国的立法而言,则是不全面的,有的学者认为,重整是指不对债务人的财产立即清算,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一个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债务人按照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继续经营其业务。②还有学者认为重整是指对已具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③另一学者则认为,重整是指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④
考察以上学者的不同解释,不难发现,第一种和第三种解释着眼于企业的拯救或复兴;第二种和第四种解释则着眼于企业的复兴和清理债务双重性。重整概念的不同着眼点反映了学者们对重整制度目的的不同观点。李永军教授索性主张重整制度之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⑤王卫国教授则认为,重整制度在性质上,具有债务清偿法和企业发展相结合的特点,即重整制度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而后者是主要方面。也就是说,重整制度的首要制度是实现企业复兴。我认为,相形之下王卫国教授的观点更趋合理,切不可将重整制度的目的仅仅理解为拯救企业。重整制度实际上把清理制度和企业拯救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它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建立于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得到比债破产清算分配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如这一原则得不到贯彻,重整计划难以获得关系人会议的表决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