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人民币借记卡章程-渤海银行.doc

格式:doc   大小:43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人民币借记卡章程-渤海银行.doc

上传人:likuilian1 2018/8/23 文件大小:4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人民币借记卡章程-渤海银行.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渤海银行卡(人民币借记卡)章程
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包括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任何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渤海银行卡是以人民币结算的现代金融支付工具,是可在本行的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自助设备以及中国银联联网的终端上使用的银行卡。该卡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密码修改、余额查询、存取现金和电子现金等功能,申领及使用渤海银行卡应遵照《渤海银行卡(人民币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渤海银行卡为金融IC借记卡,按其使用对象不同可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商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金融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不设置密码。
3. 所有中国公民以及持有所在国签发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外籍公民均可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个人卡。每位个人客户在本行申领的借记卡数量不得超过监管机构的要求。
4. 凡注册于中国境内并且在本行开立有基本账户的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指定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向本行申领单位卡。申领单位可为其指定的持卡人申领若干张单位卡,并对单位卡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
5. 申领渤海银行卡时,申领人应详细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签署《个人综合业务回执》。本行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
6. 申领个人卡/单位卡时,须在本行营业网点开立人民币借记卡账户。起存金额应参照本行存款账户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可随时续存,本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人民币借记卡账户不允许透支。
7. 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在本行留存的开户信息,如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发生改变的,应立即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变更。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8. 持卡人应在本行预留本人准确手机号,以便接收用卡风险提示。
9. 持卡人领取渤海银行卡时,应立即在渤海银行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个人综合业务回执》上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
10. 持卡人应为渤海银行卡设置复杂交易密码,并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该交易密码,在必要时应及时修改交易密码。
凡是凭交易密码或符合小额免密免签业务规则办理成功的交易,本行有权将其收支款项、费用计入持卡人账户。
11. 渤海银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申领及使用、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购买他人渤海银行卡使用。
违反上述约定所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本行有权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对上述持卡人的卡片使用及新卡片申领进行限制。
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持卡人的,须由持卡人单位开具加盖预留印鉴的更换持卡人书面证明,到原发卡行办理原卡销卡和更换新卡手续。在此之前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单位承担。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中转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售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不能办理取现和用于商品交易、劳务款项的结算。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
13. 个人卡每日在自动柜员机上的累计提款限额不得超过本行规定的限额,单位卡不得取现。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和单笔消费限额可自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