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
上海市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沪松经(2008)176号
关于印发《松江区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本区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推进实施品牌战略行动方案》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松江区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
上海市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工商经济品牌资金管理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1月11日印发
(共印40份)
松江区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本区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推进实施品牌战略行动方案》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区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推进实施品牌战略行动方案》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设立,专项用于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专项资金第一年为500万元,逐年增长10%;时间为2008年至2010年共3年,2010年后视品牌发展情况另定。
第三条(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维权,进行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改进等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拥有企业制定品牌战略规划等工作,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二)支持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鼓励品牌监测评价、价值评估机构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市场评价和价值评估体系。支持开展品牌人才培训工作,加强适应企业需要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品牌培训。
(三)支持品牌宣传推广工作。重点是由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上海品牌宣传推广活动,以及企业参加由市政府主办或支持的重大会展和相关的宣传活动。
(四) 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市级称号(上海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由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奖励方式。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品牌建设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奖励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无偿奖励。
第五条(支持主体)
专项资金支持主体为相关企业。
第六条(支持标准)
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20万元。
①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统一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区政府不再奖励;
②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由专项资金按照规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③对获得区级品牌称号的企业,参与由区政府组织的国家、市、区的工业博览会、商品交易会、展示会等重要商务活动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不超过50%的摊位费补贴,并通过政府网络、报纸等给予宣传。
第七条(奖励原则)
采用奖励方式的,按照本市鼓励的产业发展重点,结合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情况实行分层分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