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菲律宾矿业法规.doc

格式:doc   大小:44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菲律宾矿业法规.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8/8/23 文件大小:4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菲律宾矿业法规.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菲律宾矿业法规
2006-11-16
一、法规
(一)《菲律宾宪法》1987
《菲律宾宪法》规定,菲律宾所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勘探、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都要受到国家的全面监督与控制。国家有权通过合作生产、合资和产品分享协议与菲律宾公民、菲方控股公司和社团(菲方至少占60%股份)共同开发矿产资源。宪法授权菲律宾总统可与外资公司签订融资和技术协定,勘探、开发和利用大型矿山、石油田和其他矿物油。只有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至少占60%股份)可以获得私有土地,外国人和外资公司可以通过租借协议租用私人土地,租期50年,每次可续延25年。
(二)《菲律宾矿业法》1995
《菲律宾矿业法》规定,菲律宾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以及发布相应的法规。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可以代表政府签署矿山开采合同;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下属的地质矿业局,直接负责矿区和矿产资源的管理、配置,进行地质、采矿的研究,以及矿山的地质勘探等工作。此外,还负责推荐矿山合同及承包商,以供部长批准,并监督承包商合同执行情况;地质矿业局设有地区办公室,负责授权事项的处理。
菲律宾矿山勘探和开采许可主要包括:勘探许可(PE)、矿产品分享协议(MPSA)、合作矿产品分享协议(CPA)、合资协议(JVA)、金融和技术援助(FTAA)、采石场许可(QP)、砂开采许可(SAG)、小型矿开采许可、矿产品加工许可、原矿运输许可。
(PE)
勘探许可由地质矿业局局长或地区办公室主任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或外资公司(菲方股份少于50%)在规定区域内进行各种矿产的勘探活动,但是并不附带采矿的权力。承包商最低额定股本1000万比索,最低已缴股本250万比索。如经勘探发现矿藏具有矿业开发的经济和技术可行性,持有者可提出矿业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可申请将勘探许可升级为采矿协议和融资或技术援助协议。勘探许可期限为2年,每次延期为2年,整个期限不得超过6年(非金属矿)或8年(金属矿)。勘探许可面积:(1)陆地,在任何一个省,个人允许面积162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16200公顷;在全国范围内,个人允许面积324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32400公顷;(2)海洋,在海岸线500米以外,个人允许面积810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81000公顷。
(MA )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包括矿产品享有协议(MPSA)、合作生产协议(CPA)和合资协议(JVA)。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享有在合同区域内勘探、开发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独占权。承包商最低额定股本1000万比索,最低已缴股本250万比索。采矿许可面积:(1)陆地,在任何一个省,个人允许面积81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8100公顷;在全国范围内,个人允许面积162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16200公顷;(2)海洋,个人允许面积405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40500公顷。
(1)矿产品享有协议(MPSA)
要求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融资、技术、管理和人员以完成该协议,菲政府从采矿总产量中分享。所有MPSA必须向矿业局地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矿业局局长或矿业局地区办公室领导批准可以转让。在申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