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苏州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股东司法解散公司之诉研究
姓名:赵胜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国际法学
指导教师:殷爱荪
20040401
股东司法解散公司之诉研究中文提要到有效的救济。中国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这誰龋贾率导蟹ㄔ憾源死喟件拒绝受理或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我国的公司实务及司法实践已对此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有鉴于此,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对各主要国家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比较,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成果,对股东司法解散公司之诉制度进行系统研究,提出了在我国建立该制度的构想,并对我国公司法修改所应遵循的原则和路径进行了评析。关键词:股东;解散公司咚希汗窘┚郑盒」啥ɡ指导教师:殷爱荪教授股东司法解散公司之诉指法院应公司股东的请求,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判诉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小股东利益和破除公司僵局,使投资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得作者:赵胜决解散公司的诉讼。这一制度现已被很多国家厍立法所采纳。股东司法解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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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签名:塾丝日期:迎建笠』研究生签名:鱼照苏州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声明日期:主牦墨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日期:皿茫后舷纾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含为获褥苏州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承担本声明的法律责任。苏州大学、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图书馆、清华大学论文合作部、中国社科院文献信息情报中心有权保留本人所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本人电子文档的内容和纸质论文的内容相一致。除在保密期内的保密论文外,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公布ǹ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论文的公布ǹ授权苏州大学学位办办理。导师签名
刖昂股东司法解散公司之诉制度在西方已有嗄甑睦贰5夜豆痉ā飞系度进行系统研究。股东司法解散之诉的理论基础在于股东的期待权理论和共处权理论。当股东参与股东有权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在裁判是否需要解散公司时,除了考察股东权利受侵犯的程度及公司是否陷入无可挽回的僵局,还要判断是否存在替代性的救济措施以尽量避免解散公司的后果。实践中出于司法保守原则和尽量使公司存续的理念,法院一般不会轻易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从域外立法例及司法实践来看,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这一制度最大的功能在于破除公司僵局和保护小股东权益,使饱受压迫的小股东能够以一个合适的价格收回投资,维护股东权益。在我国对这一制度的移植引进过程中,笔者最为关心的是我国如何从实质上而不是从形式上移植这一制度,使这一公司法的重大制度在引进后能够在我国生根发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是形似而神不似,使这一制度成为股东滥用诉权的工具和法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这一制度的概念、立法目的及法律意义。第二部分,对各国厍股东司法解散公司之诉制度进行介绍,并加以评价、总结。决。第四部分,对股东司法解散公司之诉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构想。第六部分结语,对我国公司法制度移植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这一制度尚属空白。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以来,股东因公司陷入僵局或受到严重压迫而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日趋增多。圊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空白,各地法院在对待此类案件时基本是持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也不予支持的态度。司法实践对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有鉴于此,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对股东司法解散公司之诉制设立公司的期望落空或股东难以与一个他无法忍受的公司啥ā⒐芾碚相处时,官轻率解散公司的利器。第三部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做法进行评述,介绍了赞同法院可以裁判解散公司及反对裁判解散公司双方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股东没有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法院也不能作出解散公司的判路径进行了评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股东司法解散公司之诉研究前言
第一部分股东司法解散公司之诉的概念、立法目的及法律意义小股东利益保护一、概念二、立法目的且无其他替代方案的,准予判决解散公司。股东的司法解散公司之诉制度起源于英国,现已被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日本、法国、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厍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成为公司法中的一大景观。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设立的一种商事组织形式,公司股东被认为是公司的成员,是公司的所有权人。对公司事务享有重大的决定权和决议权。公司股东会在代表公司作出决定和决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某项决议或决定的作出必须以持有公司表决权股的%的殷东的同意才能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