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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459972402 2018/8/23 文件大小:18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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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论文保护海洋环境论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船舶溢油下的海洋环境生态保护
□张倩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 266100)
摘要:海洋环境是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任何一局部的破坏都会影响到海洋的生态系统。本文首先对国际、国内的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进行
简单的概括,提出国际和国内关于油污损害赔偿的立法还没有把不可量化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纳入到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的范围中。然后提出应把环境法下的风险预防原则运用到船舶溢油的海洋环境保护上,实施和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海洋生态评估技术以及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等对如何完善船舶溢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海洋环境、船舶溢油、生态保护
近年来, 船舶溢油事故时有发生, 由此引起了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赔不属于公约下的"污染损害"。在船舶溢油事故引起的环境损害索赔
问题。特别是2002 年11 月23 日在天津大沽口东部海域发生的"塔斯
曼海"轮溢油事故, 开辟了海洋环境生态损害索赔的新纪元。虽然"塔斯
实践中, 主要包括两类索赔, 即海洋环境天然资源损失索赔和恢复费用
的索赔。对前者, 考虑到海洋环境具有很大的自然恢复能力, 多数情况
曼海"轮溢油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损害赔偿,但是还是引发了学
者们对船舶溢油事故是否应该对海洋生态的损害进行赔偿以及如何确
认和计算问题的争论。
下漏油不会对环境造成永久的损坏; 此外, 此类索赔不同于一般的财产
损害和人身伤亡, 由于环境资源不存在市场价值, 难以用金钱量化, 实践
中索赔人往往依数学公式和理论模型计算的结果提出索赔, 如将自然资
一、国际关于油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源损失索赔列为公约下认可的"污染损害",不仅与公约下赔偿实际损失
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国际上已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船舶油污赔偿
机制。这套赔偿机制依船东、油类货主共同承担船舶油污风险和责任的
原则,在《1992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下称《1992 责任公约》) 和
《1992 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下称《1992 基金公约》) 的基础
上建立起来①, 并由《1992 基金公约》缔约国建立了政府间的实体组
织-1992 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 作为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具体处理在缔
约国发生油污事故索赔的执行机构。该组织还制定了《索赔手册》②, 对
于《1992 基金公约》的缔约国具有普遍约束力。《1992 责任公约》和《1992
的原则相悖, 还会给公约的统一适用造成极大的不确定性。环境损害的
赔偿范围限于恢复措施的费用和研究费用, 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损失索
赔不予认可。
二、国内关于油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
我国对船舶溢油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问题没有专门的立法, 但在
《民法通则》、《海商法》、《环境保护法》(下称《环保法》) 、《海洋环境保护
法》(下称《海环法》) 中都包含了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归纳起来, 主要
涉及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法律规定以及对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原
基金公约》下"污染损害"的定义源于《1984 议定书》中"污染损害"的定义, 则性规定,可适用于船舶溢油污染事故中确定海洋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
该定义与《1969 责任公约》下"污染损害"的定义最大不同之处,就是明确
了环境损害的计算和赔偿范围。首先, 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