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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临时用工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mkjafow 2018/8/24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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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临时用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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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工管理,保障临时用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招用季节工、临时性用工、劳务工、农民工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受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其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
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招用临时工:
持本单位证明或营业执照及招工简单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登记;
进入劳动力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录用手续,并为招用的农村和外地临时工办理《淮南市务工许可证》。
第六条成建制的农村和外地建筑施工队,凭建筑管理部门审批承包工程的文件,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核发《淮南市务工许可证》,办理用工手续。
成建制的劳务队,承包劳务项目,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用工手续,核发《淮南市务工许可证》。
第七条临时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年满16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必须年满18周岁。
具有本市镇户口的,须持《待业证》;本市农村的,须持乡以上政府证明;外地劳动力进本市务工的,须持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就业登记卡》。
已婚育龄妇女应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凡从事起重工、电工、焊工、司炉工、架子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八条用工单位或民办劳务中介机构印发招工或招聘简单以及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刊播招聘启事的,必须经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签章备案。
第九条《淮南市务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须报经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验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应当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补羊刑或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损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临时工参军、升学的。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因转产或者调整生产任务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期限长短,发给临时工1-3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和临时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自录用之日起1个月内为临时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