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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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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8/8/24 文件大小:2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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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桐庐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
适用情节
裁量标准
1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通则》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违反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违反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违反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情节较轻,在限期内改正的。
警告
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或警告
未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
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警告
3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通则》、《公司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四条
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处以3000元到3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根据《公司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规定,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至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至5万元罚款
会计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
根据《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规定,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4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以虚报、冒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