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胜利区片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1-06-13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依据市区总体建设规划,胜利区片整体改造已列入烟台市城市改造重点工程,此项工程由芝罘区政府负责实施。根据房屋征收相关法规及补偿补助标准,结合我区类似房地产征收补偿实例,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胜利路以西、西南河路以东、文化广场以南、建昌南街以北(规划保留建筑除外)。
    二、征收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6年12月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
    三、征收实施时间
    计划于2011年开始。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60天内为签定征收协议期限。
    四、征收补偿方式
    本区域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可选择就地房屋调换或易地房屋调换。
    住宅房屋主体货币补偿原则: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胜利区片货币补偿房地产价格均价为9122元/m²。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按等价值调换的原则:即按分户评估报告确定的旧房补偿价格除以已选定的调换房屋楼层规定的投资优惠价格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定的产权调换房屋,按单层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私有房屋货币补偿额=房证建筑面积(低于45 m²的解困补到45 m²)×房地产评估单价(具体房地产评估价格详见分户评估表)+搬迁补助费+速迁奖励费+三个月临时安置费+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费(包括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小棚、室内装修折旧等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平房(含简易二层楼房)院内自建无证房屋、棚厦依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给予补偿。
    (由于该区域平房住户住宅面积小,因日常生活所需在院内建的无证房、小棚,补偿价格为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二)住宅房屋就地产权调换
    1、胜利区片新建住宅为高层板式住宅(期房),其中1-6号楼地上一层至三层为非住宅,四层至三十三层为住宅;7-10号楼地上一层至二层为非住宅,三层至三十三层为住宅。
    2、。
    3、产权调换胜利区片高层住宅房屋的相关规定:
    ①房证建筑面积低于45 m²的房困户补到45 m²后,按原房地产房屋评估价格与所选定户型的楼层投资优惠价格进行调换后(详见楼层价格表),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15m²以内部分按所选调换房屋楼层投资优惠价格自行投资,再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优惠价格进行投资(详见楼层价格表)。
    ②房证建筑面积超出45 m²的按原房屋评估价格与所选定户型的楼层价格进行调换后(详见楼层价格表),超出等价值调换面积15m²以内部分按所选调换房屋楼层投资优惠价格自行投资,再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优惠价格进行投资(详见楼层价格表)。
    ③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户型时,应选择与等价值调换单层建筑面积加15 m²投资优惠面积后相近的户型房屋。
    ④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房程序按胜利区片《回迁安置房选房程序通知》办理。
    ⑤被征收人原房屋暖气投资不另行补偿,抵顶所调换房屋面积的暖气投资。燃气投资2652元/户和有线电视投资250元/户由被征收人自行投资。
    (三)住宅房屋易地产权调换安置
    征收人在不同区位提供安置房源。被征收人可根据评估机构对原房地产房屋评估的货币补偿额自选调换房房源,并按核定的安置房价格购买。有配套小棚的由被征收人按1200元/m²购买。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房源是毛坯房的给予安置房建筑面积100元∕m²室内配套款,由被征收人自行配套。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房源是初装房的不发给安置房建筑面积100元/㎡室内配套款。
    五、“房困户”审查标准和条件
    1、被征收人仅有一套住房。
    2、被征收人房屋面积低于最低保障户型使用面积34 m²或建筑面积低于45 m²。
    3、需提出解困书面申请并同意调查和公示解困名单,经审查核准。
    六、公管房、自管房、代管房的补偿原则
    1、公管房、自管房的房屋承租人未参加过房改的,在征收公告期内签定搬迁协议搬家交房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产权单位同意,报市有关部门审批,符合房改条件的,可对现承租房屋进行房改;不符合房改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