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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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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sftnqws018 2015/8/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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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济南市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工作,保护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工作,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事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其主管部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主管部门(单位)承担的相应职责由承接部门(单位)负责。
第六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二章清算
第七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单位)指导下,自其被撤销、解散文件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算工作。
市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清算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清算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对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九条清算组织的人员组成,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财务人员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
根据需要其成员可以从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土地管理、银行、法院和社会中介机构中用公函指定。
第十条清算组织负责人,主持和协调清算组织的日常工作,一般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单位)商市财政部门指定。
第十一条清算期间自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至清算组织出具清算报告之日止,清算期限不得超出180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组织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
第十二条清算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织。制定清算议事规则,指定清算组织负责人,代表事业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制定清算方案,主要包括清算内容、程序、时限等,并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单位)确认。
(三)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济南市机构编制网等政府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四)开展审计、评估工作。事业单位提出清算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五)清查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六)处理未了结的业务,清收、清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主要工作包括: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