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数额研究.doc

格式:doc   页数:10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数额研究.doc

上传人:sftnqws018 2015/8/27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数额研究.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数额研究
【摘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加以处罚的行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总称,单从刑法法条规定来看,该类罪一般都涉及到犯罪数额问题。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犯罪数额对定罪量刑有何作用,其与犯罪形态有何关系,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具体规定,理论界对此也鲜有探讨。本文拟从犯罪数额的基础理论出发,结合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罪数额;定罪;量刑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社会危害性是其基本特征之一。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直接反应了行为的性质。对于具有经济性质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来说,犯罪数额无疑是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标志。什么是犯罪数额,应当结合其特征进行分析:第一,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关联性。也即犯罪数额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涉及的数额,包括犯罪所得数额、犯罪指向数额、犯罪直接损失数额等。如果犯罪数额与犯罪行为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如故意伤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医疗损失,就不是犯罪数额。第二,其表现的是某种以货币或其他计量单位计算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数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根据司法实践,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可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此处,行为人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即为犯罪数额。第三,反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具有定罪量刑的作用。从刑法分则规定可以看出,犯罪数额的大小往往可以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有的犯罪数额成为某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有的是某犯罪的选择要件,有的在司法实践中被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上,笔者认为犯罪数额是指能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并具有定罪量刑意义,可通过货币或其它计量单位形式表现的经济利益数量。
一、犯罪数额存在的理论依据―可罚的违法性
根据《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是定性与定量的统一,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才是犯罪。犯罪的度就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即可罚的违法性。在分则中,犯罪定量因素体现为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一定的犯罪数额,或一定的情节轻重程度。因此,作为犯罪定量重要因素之一的犯罪数额,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就在于可罚的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是日本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最初是由宫本英惰提出来。他认为“某个行为要成为犯罪,首先要在法律上一般规范地评价违法,其次,需要在刑法进一步判断可罚的。”[1] 藤木英雄将刑法中的违法分为可罚的违法性与不可罚的违法性,已成为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而所谓“可罚的违法性”是指在刑法上把某行为认定为违法时,必须是具备一定严重程度的值得处罚的违法行为。也即是说在量上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在质上值得科处刑罚。
大陆法系国家贯彻的是一种“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模式,他们对犯罪的规定只定性不定量,立法者只考虑行为性质,不考虑行为的危害程度。而我国刑法采取的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犯罪定量在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中已有体现,作为典型定量因素的犯罪数额也被广泛规定于刑法分则当中。犯罪数额直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