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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明新区劳动监察办案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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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明新区劳动监察办案规则.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8/8/25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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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监察办案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区劳动监察办案工作,确保劳动监察行为合法、有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深圳市劳动监察办案规则》,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和各办事处劳动部门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办理劳动监察案件实行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的制度。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对完成调查的案件进行内部审理,以确保案件处罚决定的合法性。第四条新区劳动监察实行日常巡查和案件调查相分离的制度。各办事处劳动部门负责日常巡查、服务指导、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参与劳动执法工作、协助送达文书、及预警劳资纠纷隐患,发现劳资纠纷隐患及突发事件,及时上报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劳动监察中队负责案件的分派、立案和调查。第二章案件分派、立案和调查第五条劳动监察中队负责辖区案件的案件分派、立案和调查。第六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经劳动监察中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网格分工规定将案件分派至负责调查的劳动监察员,中队主要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第七条除投诉案件以外,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根据《深圳市劳动监察办案规则》,经劳动监察中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案件来源人或单位予以答复。对于投诉案件,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根据《深圳市劳动监察办案规则》,经劳动监察中队主要负责人审批,报请劳动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案件来源人或单位予以答复。第八条劳动监察中队接到投诉举报后认为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接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劳动监察中队对已受理立案的投诉举报案件发现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请新区劳动监察大队指定管辖。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九条劳动监察员对案件的调查,应于立案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条经劳动监察员调查后,认定用人单位存在劳动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用人单位依法发出《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劳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劳动监察员应当检查改正情况。第三章处理报批第十一条劳动监察中队经调查后,认定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当草拟《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听证告知书》等,并将相关案件资料整理,汇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经中队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劳动监察大队批准。第十二条劳动监察大队收到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资料后,大队负责人应当对相关资料及案件处理报批表予以审核。第十三条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报批表审核完毕后,报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分管劳动副局长审批。第十四条相关报批表审批完毕后,由劳动监察中队送达至被处罚的用人单位。如案件符合听证的条件,应当在送达之日告知用人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若提出听证的要求,劳动监察中队负责听证的工作。第四章审理第十六条劳动监察中队根据案件的调查情况,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调查事项逐项作出事实认定,并填写相关审理意见,并由中队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四条内容审核完毕后,劳动监察中队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劳动监察大队,由大队负责案件进一步的审理;对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中队将相关讨论意见一并移送到大队。第十八条劳动监察大队应当指派专职劳动监察员(下称审理员)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