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法律制度特征探析
[摘要]文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中国不同阶段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特征及现阶段世界主流监管体制之间存在的差异,认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各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到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为主和分段管理的监管体制三个阶段的演变,正在逐步完善,但与当今世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应借鉴世界主流监管体制的先进经验,重新定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分级分阶段转变监管体制,提高完善我国技术化监管能力,推动制度改革形成全民监管,以保障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键词] 监管体制统一机构技术监管
陕西省社会科学界基金项目(2012z064)。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历史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从无到有再到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现阶段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总共经历了63年,依照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对的主要问题、特点和管理机构的变化可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
:1949~1979年,我国形成了以各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为辅的监管体制。建国初农业生产能力和食品供应都非常有限,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根本不足以解决全社会的温饱问题。再加上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并非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在政府的直接指挥和监督下,食品假冒仿冒问题十分少见,政府部门也只是对源于食品卫生问题引发的疾病进行管理[1]。因此这时我国并没形成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也主要集中在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上,防疫部门是这一阶段主要的管理主体。到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结束,当时全国形成了食品工商业十分零散的局面,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食品生产、经营部门,由于食品工商业在当时并不算是一个独立的产业,所以各部门也都成为了食品卫生的主管部门[2]。1956年底中央机关完成了第二次精简机构和机构整合后,各部门实行按分工管理食品卫生,中央除卫生部按职责分管外还涉及分管食品卫生的单位有:轻工业部、农业部、国家建委、第二商业部、外贸和国家科委等。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完成,我国初步勾勒出了以各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为辅的监管雏形。1964年国务院转发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正式确定了这种管理体制。197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依旧延续使用了1964年确定的管理体制。
:1981~1992年,我国形成了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导的监管体制。1982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食品卫生进行监管,地方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同时铁道、交通卫生防疫机构独立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①。在《食品卫生法(试行)》中确立了由卫生部一家监管,地方县以上由卫生部下属的防疫站或检验所进行卫生执法的食品卫生监管体制。到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更明确了我国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确立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分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同时将县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管职责确定为卫生行政部门。并维持了铁道、交通卫生防疫机构独立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基本原则[3]。《食品卫生法》的颁布逐步理顺了当时的食品卫生监管体系,形成了以卫生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范围内协管的,地方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执法的新食品安全监管制。
:2004年至今,我国进入了食品安全时代,形成了分段监管体制。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到2009 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将原有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变更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该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从而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监管的协调配合机制,建立起了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4]。至此我国正式确立了由几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
对各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
,即建立在由多部门共同负责基础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食品安全领域因为各个行业的初始分工不同,因此各个部门对食品相关领域的监管也不尽相同,并逐渐形成了由多个部门对食品安全负责的多部门监管体系[5]。在这种监管体制下,食品安全的监管由若干部门共同负责,在不同的国家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