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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doc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2018/8/25 文件大小:9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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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淮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推进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安排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落实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身心健康的关心和重视。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从切实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完善管理,统筹安排,处理好工休关系,保证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的休假对象、休假条件、休假时间按照《条例》和《办法》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达到《条例》中规定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职工请事假且未扣发工资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天数应抵冲当年的休假天数。如职工当年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事假天数,应抵冲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病假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和省级及以上职能主管部门规定组织的工作人员、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疗养)天数,不计入本人年休假天数。其他行业(系统)、单位自行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养(疗养)天数,一律抵冲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年休假的,在下年度抵冲。
二、带薪年休假工作的管理
(一)各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二)各单位在具体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时,原则上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个人及其所在科室负责人意见,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本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后实施。区管干部的年休假计划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区四套班子领导、各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区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带薪年休假计划由区委统一安排。
(三)工作人员个人提出休假申请时,单位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应及时统筹安排。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请销假和工作人员年休假等制度执行情况的台账,并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和上一年度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因工作需要不能按原计划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前向单位书面申请调整年休假计划,调整后的年休假计划经单位研究同意后实施。
(五)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不休年休假人员数量和不休假天数。对已调整年休假计划、但因工作需要仍然不能休年休假的人员,单位应征求本人意见,并由所在科室负责人说明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