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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之“追逐竞驶”的厘定.doc

上传人:ying_zhiguo03 2015/8/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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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危险驾驶罪之“追逐竞驶”的厘定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两种罪状。本文在对危险驾驶罪进行简要厘定之后,在此基础上重点诠释了“追逐竞驶”这一行为方式。通过对各争论点的考察,针对性地将追逐竞驶的行为特征界定为:不以超速驾驶为必要、不以两车以上为必要、不以事前通谋为必要。最后,在对法律规定考究的基础上,提出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非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实施的包括随意追赶、超越其他机动车,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机动车之前等在内的一系列危险驾驶机动车行为。
关键词追逐竞驶非醉酒状态危险驾驶行为
作者简介:何鑫,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刑法学专业;秦昕,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82-03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务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危险驾驶罪。2011年4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进行修改。至此,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由行政处罚层面上升到刑罚处罚层面。但是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至今,上述法律规定的使用率并不如之前预计的高,尤其是其中的“追逐竞驶”情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该罪行为方式的界定和具体认定标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存在较大争议,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更有对本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理解有误,使得本罪的适用难以发挥预期的效果。
一、危险驾驶罪的厘定
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豍据此,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驶两种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类罪之下、交通肇事罪之后,从体系位置上足以可见立法者将本罪的犯罪同类客体理解为公共安全,直接客体为公共交通安全,这符合认识逻辑,也和设立本罪的初衷一致。豎但也正是因为这样的体例设置,给危险驾驶罪的具体适用问题带来了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必须明确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一)危险驾驶罪的界定

从本罪规定来看,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即可。与交通肇事罪的“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不同,本罪不包括水上、空中等公共交通运输管理范围,仅限于发生在陆地道路上的危险驾驶行为。由于我国道路交通的迅速发展,道路的种类和形式也多种多样,对“道路”作适当扩大理解是正确的。但是,不应当对“道路”作形式化的理解,过于扩大化道路的范围。豏由于本罪的客体乃是公共安全,如果是在完全没有或很少有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上酒驾或追逐竞驶,因不会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危险,则难以认定为本罪。因此,本罪规定的
“道路”虽不像交通肇事罪中限制严格,但也应限定为具有发生公共危险可能性的道路,如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等用于公共交通的场所。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会对机动车辆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装或改造,但只要其性质上仍然具备法律规定的“机动车”的相关基本特征,就仍然可以认定为本罪中规定的“机动车”。豐

关于本罪构成要素的界定,最重要的莫过于“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方式的厘定。其中“追逐竞驶”后文会有论及,这里只对“醉酒驾驶”进行简要的分析。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这一行为,关键在于确证:行为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行为人实施了驾驶行为。豑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即属于醉酒驾驶。行为人实施驾驶行为,必须启动并运行了机动车,未启动或未运行的,均不能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区分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根据是否有实害结果分别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两种情形,对于“危险方法”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也因此使得和危险驾驶罪产生了难以区分的情形,例如,当行为人以危险驾驶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何界定便成为问题。要明确区分二者的界限,首先需要正确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前后两个法条的关系。
我国刑法条文规定纷繁复杂,有的一个罪名之下存在不同的行为类型,而不同的行为类型的具体构成要件要素也存在区别。《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具体危险犯,伤亡实害结果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