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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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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法宝引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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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5年10月汇编)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非诉讼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律师的职责
第一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第二节买卖合同的起草
第三节其他涉及买卖合同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三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人的职责
第一节对基础事实的审查
第二节证据审查
第三节诉讼请求的确定
第四节起诉和应诉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所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时参考适用。
第2条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审查、修改买卖合同,参与买卖合同各方的谈判,监督和见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3条律师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将律师个人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但对当事人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应书面予以提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拒绝代理。
第4条律师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应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律师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遵循公平原则,促进各方当事人的交易。
第6条律师在承办买卖合同相关法律事务过程中,需要当事人配合方可完成的法律事务,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7条律师经双方或者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可以承办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事务,但应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对任何不利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行为,应予以书面释明并经当事人认可。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难以调整的,应自行回避。
第二章非诉讼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律师的职责
第一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第8条本指引所称资信调查,是指律师接受买卖合同当事人委托,对当事人一方、相对方或者各方买卖合同签订、履行能力、履约风险等相关事宜,通过对当事人提供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调查,从律师专业角度,提供分析、判断意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9条律师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提交与买卖合同有关的资料,并约定提交的时间。
第10条当事人难以提交的材料,律师可以根据办案涉及的内容及被调查单位、自然人的配合情况,协助当事人获取可能取得的相关材料。
第11条律师需要审查的材料中,涉及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相关材料,需要当事人协助或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或第三人同意方可取得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调取。
第12条律师为履行资信调查职责,在无法取得书面证据且当事人配合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取得相关证据,但不得采取违法方式***。
采取以上方式仍无法取得的,应告知当事人。
第13条律师审查资料,应对原件进行审查,并留存经当事人确认后的复印件。
第14条审查买卖合同自然人当事人的身份,包括以下内容:
(1)家庭住址;
(2)工作单位及职务;
(3)身份证号码及发证机关;
(4)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
(5)教育程度;
(6)工作履历;
(7)工资或者报酬;
(8)有无其他职业及收入状况;
(9)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况。
第15条审查买卖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
(3)分支机构状况;
(4)认缴注册资金及期限、实收资本、投资额及履行期限;
(5)股东、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6)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7)有限责任、无限责任等承担经营风险的形式;
(8)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范围;
(9)经营期限;
(10)经营资金的来源、经营及盈利状况;
(11)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况。
第16条审查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基本状况,包括以下内容:
(1)来源;
(2)占有状况;
(3)现状;
(4)数量及质量;
(5)是否登记及他项权利等登记状况;
(6)有无权利瑕疵及瑕疵状况;
(7)其他影响标的物权利的状况。
第17条审查自然人买受人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