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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适用.doc

上传人:ying_zhiguo02 2015/8/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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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适用
[摘要]作为以国家名义对犯罪人适用的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刑罚应谨慎使用。为确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合理的裁量范围内运行而非个人的恣意行为,检察机关有义务在追究公诉犯罪的同时对案件的量刑发表建议,并以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参与到量刑结论产生的过程中,有效地确认和制衡刑罚裁量权。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量刑;量刑建议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理论探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一规定对庭审程序中有关量刑问题的法庭事实调查与法庭辩论作了原则性规定,法庭辩论以法庭调查为基础,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根本要靠法庭调查阶段对量刑事实能够进行相对独立的调查来保证。所谓“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包括刑种、刑期、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的诉讼活动。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的载体,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制衡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重要手段。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义务监督和制衡法院的审判权,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正。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量刑建议规范化之基本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针。该政策要求以具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为依据,对具体犯罪和犯罪人采取区别对待、宽严结合的刑罚手段,实现有力打击、震慑犯罪和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的统一。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必须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建议一套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并具有操作可行性的量刑建议制度。
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用的“宽”“严”要相济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相对较大,个案的具体情节千差万别,给法官的量刑裁判权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尽量将刑法条文所规定的量刑幅度予以明确化、具体化,从而大幅度减少自由裁量空间,这也有利于将量刑失衡现象消灭的萌芽状态。
(一)审查起诉阶段
在定罪正确的基础上,发挥刑罚最佳效力的关键在于量刑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关于量刑的意见,并全面审查,记录在案;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量刑的意见,并记明笔录。公诉人应该全面审查并引导侦查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罪重和罪轻的各种情节的证据。在提起公诉时,拟提出量刑建议的,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同送达法院。检察机关的求刑结论既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精神,也要综合考虑如何更好的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充分考虑从宽处遇的情形,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应慎捕慎诉。对必须逮捕起诉的嫌疑人,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综合考虑并选择相对宽缓之刑罚。对于罪当判处死刑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建议依法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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