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民陪审员制度反思与完善
【摘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与我国的国情、社会现状、法律规定等各方面的现实情况密切相关的一项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自实施以来,其制度价值未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较好实现,仅仅停留在应然层面。完善这一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对该项制度自身进行梳理,还将会涉及其他相应诉讼法律的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程序选择权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由依法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实现司法民主、监督司法权力、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提升社会公信力以及规范司法运行程序、提高审判效率、法制宣传教育、提升调解率等诸多方面的价值。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自实施以来,在司法运行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其制度价值未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较好实现,仅仅停留在应然层面。因此,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研究力度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所在,其意义深远而重大。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状况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政治制度,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监督法官依法审判、防止司法权力滥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诸多原因,在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陪审员陪而不审。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陪审员的相关权利,陪审员也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法律知识及实践经验,无法对案件形成自身见解,并且陪审员在庭审中的讨论作用及其微小。①如果由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导致无法作出判决时,还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陪审员并不能参与审委会讨论,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不具有实质作用。
陪审员选任趋向精英化。作为陪审制度的价值而言,民主居于核心地位,并具有普遍代表性,其目的是通过民众智慧裁决案件,借以弥补司法的职业理性缺陷,因此,陪审制度应当表现为大众化。然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学历要求实际是对于人民陪审员作出的较高要求,限制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背离了陪审制度的立法本意。②
陪审员的办公经费以及相关福利待遇缺乏保障。相关规定指出,在参加审判活动时,人民陪审员应当享有必要的补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人民法院为了实施该项制度所必要的开支,应当列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并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财政保障。由于某些法院相关经费的缺乏,导致人民陪审员由于陪审工作所花费的人、财、物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影响了参与陪审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加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期间的补助标准缺乏相关依据,致使补偿标准相对偏低,并且各地域之间的差距较大。某些法院则按照陪审员的工作天数来计算,补偿标准是每天10到20元,还有一些法院则是根据案件数量来进行计算,但是补偿费用并不一致,从12元到100元不等。
③陪审员的办公经费及其相关福利待遇缺乏保障,导致陪审制度并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贯彻施行。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都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其制度缺陷也渐次显现出来,究其原因,可以理解为如下方面:
历史观念束缚。在我国的历史传统中,由于封建集权统治的长期束缚,社会民众的民主意识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