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发展保险公估中介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引言
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委托,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办理有关保险标的评估、勘察、鉴定、估损、定价理算等事宜,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人。其既可受托于保险人,也可受托于被保险人,但并不代表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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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而是8ttt8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委托事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保险关系当事人提供服务。
西方国家的保险公估人产生于17世纪中期,在长达几个世纪的时间里,从小到大、从兼业经营到专业经营,已发展为当今保险市场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行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保险公估公司处理8tTt8的理赔案占整个保险公司赔案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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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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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保险事故,当事人便会很自然地想到寻求保险公估人进行理赔定损。相比
之下,保险公估人在我国发展滞后,,但从政策法规上看,其没有存在和规范的依据,目前仍处于摸索状态www .ddd Tt. com。因此. com,保险公估行为虽在一定
上得到了社会认可,但其影响甚微、作用有限,保险业中尚未形成委托保险公估人进行公估的习惯性做法和制度性安排。正是由于. com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得不充分,实践中才会发生大量的理赔纠纷。因此. com,为了dd dtt. ,我国有必要尽快完善保险公估制度,发展保险公估中介。
二、发展保险公估中介的必要性
1.
保险市场作为dddtt一个完整体系,其主体由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入三方构成,而保险中介人作为dddtt保险市场的一个子系统,应包括www .ddd tt. com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这三者的作用不同,在保险市场中占有不同的地位,但都是保险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主体。保险公估人的中介性质,决定了保险公估组织必须ssbbww. c om保持中立与公正。独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在查勘、检验、定损过程中始终保持中立、公正,是保险公估机构维护其信誉、获得ssbbww社会信赖的前提,也是8tt t 8. com其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与代表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利益的公估专家的区别所在。保险公估人必须ssbbww. c om是独立的社会法人,而不能成为政府部门或保险公司的附属机构。所以8ttt8,保险公估的重点应该落在一个“公”字上,一个没有保险公估中介(或保险公估发展不充分)的保险市场是畸形的、不完善的,是一个片面的买方市场或卖方市场。因此. com,为了dd dtt. com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必须ssbbww. c om加快我国保险公估中介机构的发展和制度完善。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正当权益、
在我国现行的保险理赔制度中,一方面自行理赔制仍占据着主导地位,由于. com专业人才的匮乏和本位主义思想作怪,使保险理赔往往 t8. com时间过长、理赔结果达不到投保人或被险人的预期目的,损害了投保人或被险人的利益,也因此. com造成种种保险纠纷。另一方面国目前存在几家保险公估机构,但由于. com我国的保险公估业先天不足,其发展现状违背了保险公估机构的性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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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并不是真正独立的中介机构,(由保险公司分离出来),或者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