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企业营业执照“吊销未注销”的法律后果
摘要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标志着企业经营资格与法人资格的同时丧失,反而出现两者相分离的现象。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势必有利用企业“吊销未注销”继续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有很多这类型的案件,如果任其自由发展下去,必将出现危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情况,所以必须要重视这个问题。
关键词吊销注销法律后果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企业吊销、注销的概念和区别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企业依法取消其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工商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历的一种,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注销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取消其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一种登记行为。
注销与吊销属于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二者的行为主体不同。注销登记是企业的主动行为,而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也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2)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注销是企业终止的一种正常法律行为,而吊销是企业因违法而导致的一种行政处罚;(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注销一般情况下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影响,而吊销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一定限制,甚至是严重的法律责任。
二、企业
“吊销未注销”的法律后果及建议
(一)案例引出“吊销未注销”的法律后果。
近年来,因企业法人“吊销未注销”继续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而造成债务不能清偿的案件逐年增多。例甲公司于2003年未按期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于2005年9月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但并未加盖公司公章,这样的借款行为应认定为公司行为?还是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根据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的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所以甲公司的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已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187条又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上述的借款行为发生于2005年期间,此时甲公司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不得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笔者认为即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也是没有资格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既然没资格,那么法定代表人a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也只能算假借公司名义,应认定为法定代表人a个人行为。
但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24号批复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这里的
“视为存续”只能理解为是针对企业法人进行诉讼活动而言的,一般来说,这时的诉讼活动应属于清算活动的一部分。对于该司法解释的内容,我们不能作扩大的理解,而认为企业法人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之外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诉讼主体资格与经营主体资格并不当然是一致的,就像企业的清算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却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一样。因此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仅限于清算和诉讼领域而其经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