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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打造宜居株洲,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二《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 地块控制
第五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新建)。
    第六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七条  编制和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应按照《附件三》进行控制,对未列入《附件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规模小于等于3万平方米住宅项目,需配建不小于3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建设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住宅项目,需按建设规模的千分之一配建社区用房。
第八条  建设用地蓝线图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必需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需的附图。蓝、红线图一般要求在1:500、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蓝线图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和城市道路定线;红线图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代征用地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拆迁范围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
第九条  容积率是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块容积率属强制性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条  因规划调整的需要,已出让地块无偿为城市提供道路、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贡献大小及可行性,可按下列公式在原核定建筑面积的基础上给予奖励:
    S1=S2×FAR×
    其中:FAR—基本容积率;
S1—奖励建筑面积
S2—为城市提供了道路、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核定建筑面积的10%。
第十一条 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且广场宜集中设置。广场的面积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基地面积在2000-5000平方米的按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2%且不小于400平方米。
(二)基地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的按不小于基地面积10%且最低于小于600平方米。
(三)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按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最低不小于1000平方米。
注:①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裙房内时,其面积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系数为70%,且不超过广场面积的30%,净空高度不小于5米。
②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面积。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一般按下表规定设置停车位,居住区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商业设施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0%。
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
序号
类  别
单  位
机动车位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01
别墅
车位/户
-
02
普通住宅
车位/户或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
-
-
03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
车位/户或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4
廉租房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5
市属行政办公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6
非市属行政办公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7
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8
文化活动中心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09
会议厅、礼堂
车位/百座



10
剧场、市级电影院
车位/百座



11
一般电影院
车位/百座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