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中推行非羁押诉讼困难的原因及出路
摘要:非羁押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构成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羁押的方式进行侦查、起诉和交付法庭审判的诉讼活动。该体系一般包括刑事和解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未成年人必要性说明制度及新刑诉法体现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等工作机制。
关键词:非羁押诉讼;侦查监督
2010年至今,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全年受理审查批捕1007人,因无逮捕必要不捕21人,加上公安机关取保直诉920人,非羁押诉讼率达44%。逮捕后轻刑判决率居高不下,大量轻微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受到了不当羁押,不仅把更多的人彻底推向对立面,而且直接违反了法定的羁押条件。笔者所在的检察院作为基层院,有近80%的案件均属于3年以下轻刑事犯罪的情况,推行非羁押诉讼工作有很大的必要性,但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困难。
一、推行非羁押诉讼存在的困难
(一)主体适用有限。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遇到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为外来人员时,非羁押诉讼在该群体身上无法得到应有的体现。因其为外来人员,在本地一般无固定居所,也无适当的保证人,使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取保不了、监视不了的现象,司法机关当犯罪嫌疑人脱逃后又追究不了其或保证人的责任,欲监视居住无固定居所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又极易演变成变相拘禁。实践中,承办人多出于保证诉讼的考虑不得已作出逮捕决定。
(二)影响诉讼进行。犯罪嫌疑人非羁押后翻供、脱逃现象时有发生,给侦查和审查逮捕工作带来较大压力,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由羁押状态转为非羁押状态后,有机会与证人相互串通,甚至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如果案件进入到审理阶段,就会在庭审中翻供翻证,或者犯罪嫌疑人非羁押后脱逃,取保而不候审,置侦查机关数次通知到案而不顾反以种种理由推脱,致诉讼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司法机关要为追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花费相当大的成本
(三)影响执法环境。在实践中,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对非羁押诉讼不理解,笔者发现,常有因作出不批捕决定前来控申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咨询、质疑、甚至上访的当事人,尽管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已做了大量的释法说理工作,但多数人仍对不捕原因不理解。
二、存在以上困难的原因
(一)由于外地涉嫌犯罪人员在本地无固定居所流动性比较强,被取保候审后难以监管,且其在本地没有合适的保证人,低额的保证金无法约束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对外来犯罪人员推行非羁押诉讼的风险比较大,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后脱逃的现象极易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列举了有逮捕必要的社会危险性情形,其中第6条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这一规定在客观上为对外来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提供了依据。
(二)检察机关与公法两机关推行非羁押诉讼步调不一致,运行机制不畅。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出于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的考虑,往往希望通过羁押便利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据,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法院出于保证庭审乃至判决的顺利进行和执行的需要,在案子进入审判程序后,重新将公诉案件被告人实行逮捕收监处理,不愿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