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保险机构和集团跨国业务监管
摘要] 扩大,为了dd dtt. com维护全球保险市场的有效、公正、安全和稳定,有必要加强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国际保险监管的原则是: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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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都不得逃避监管;所有8 tt 国际保险集团和保险机构都应受到有效监管;设立跨国界保险机构应由东道国和母国监管者协商决定;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国外保险机构应该受到有效监管。为了dd dtt. com实施有效监管,必须ssbbww. c om加强各国保险机构和监管当局之间、以及监管当局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还要在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格进行考察。
推进,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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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已经和正在迅速拓展它们务活动。为了dd dtt. com在这种环境中维护全球保险市场的有效、公正、安全和稳定,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保护投保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越来越成为必要。
一、跨境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原则
为了dd dtt. com指导各国保险监管当局在监管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的国外业务经营时进行有效合作,以增强保险监管的有效性,让投保人和潜在投保人了解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于1999年12月颁布了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跨国业务的监管原则。
(一)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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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都不得逃避监管。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没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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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逃避监管。在注意避免重复监管的同时ssbbww. com,每一个监管机构都有义务确保其辖区内所有8 tt 的外国保险机构均受到有效监管。
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是有不同之处的,应由东道国辖区监管,并受到东道国对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规章的约束。分支机构通常也由东道国辖区实施日常监管,但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既可由母国辖区,也可由东道国辖区适用的条款来评估,东道国辖区的监管当局也可以辖区监管当局的评估结果得出<div>自己的判断。
(二)所有8 tt 国际保险集团和国际保险机构都应受到有效监管。在决定是否给辖区内外国保险机构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授予许可证或延长许可证时,对国外保险机构在母国辖区被监管的有效性进行仔细评估,必要时须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监管原则和标准以及母国监管当局应用处罚条款限制与有效监管冲突的保险机构的能力。
把重点放在对每个保险公司的单独监管上,因为8 Tt t 8. com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
,保险机构不那么8ttt8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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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传染性连锁风险的危害,它们8ttt8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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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范围的金融体系造成系统风险,保险监管当局尽量对其辖区内设立的单个保险公司筑起一道“篱笆”,以便把它与同一集团的其它8ttt8机构隔离开来。然而,当保险机构的母公司对其他保险机构或金融机构有实质性的参股时,在评估母公司和整个集团的财务能力时,把由于. com集团的存在而可能在风险考虑进去显得非常重要付能力的可能、集团内关联交易、以及大额风险等。关于如何谨慎对待这种情况8 tt t 8. com的讨论一直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以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论坛上进行着。
(三)设立跨国界保险机构应由东道国和母国监管者协商决定。当某一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