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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修改的刑诉法之律师提前介入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doc

上传人:w8888u 2013/2/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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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修改的刑诉法之律师提前介入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议新修改的刑诉法之律师提前介入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摘要]新修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制度,使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因此,检察机关要转变职务犯罪的侦查模式,确保反***、反渎职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审讯;影响;对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所谓职务犯罪侦查,就是指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依法对《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犯罪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两方面。因为犯罪嫌疑人最清楚有关犯罪客观事实,所以,职务犯罪侦查尤其是******犯罪侦查的中心便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关的专门调查和强制措施都是围绕最终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审讯开展。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也主要是对获取口供——审讯的影响。
一、新修改刑诉法有关律师提前介入对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影响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自证其罪”及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将彻底颠覆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新刑诉法框架下,传统的办案模式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理论上将成为不可能。
(一)传统模式下之审讯
相比于一般的刑事犯罪,职务犯罪收集和固定证据都极为困难,对口供的依赖程度极大。职务犯罪多发生在一对一的环境里,损害的又为国家利益,没有受害人提供直接的犯罪证据,少有可供勘查的现场,而且从实施行为到开展侦查之间的间隔往往很长,主要依赖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佐证。传统的职务犯罪破案方式是审讯突破,总结为一句话就是“撬开他的嘴巴”,侦查手段基本上是靠“一支笔、一张纸、一张嘴(今天是一个手提电脑、一个微型打印机、a4纸打印纸),目的就是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再根据口供获取其他证据,即”由供到证”。
(二)传统模式下之犯罪嫌疑人供述
我们知道,犯罪成立如构成***犯罪,三个必要条件是:、、,就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了。而在受贿犯罪嫌疑人翻供后,行贿人的直接证词便成为孤证,甚至即使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而行贿人不予认可或翻供的话,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单方供述也会成为孤证。这时候,就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即受贿犯罪嫌疑人自己好不容易下定决心而承认了自己的受贿行为,而司法机关最终却撤案或宣告其无罪。
(三)律师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提前介入对传统模式下之获取口供之影响
侦查与律师辩护同步,所带来的冲击最大的恰恰是口供。一般情况下,律师在会见时都会告知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会围绕哪些问题进行讯问、讯问的目的和重点是什么等,尤其是在涉及一些相对敏感的问题时,律师还会传授其如何回答才可以趋利避害的技巧,甚至有经验的律师还会告诉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的哪些讯问属于诱供、哪些承诺属于欺骗、哪些问题不需要回答,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出笔录中不利的供述和辩解,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意见,以及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这对律师而言都是正常的执业行为,而对侦查员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挑战。
(四)律师***权带来的冲击
首先,侦查与反侦查信息不对称。侦查阶段,律师***与侦查部门同步,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