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构建
【摘要】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纳入修改后刑诉法程序中,如何构建并完善该项制度,使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同时,同时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依法顺利进行获得有效保障,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本文以修改后刑诉法及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依据,以审查批准逮捕工作实践为基础,进行制度构想,旨在构建现实可行的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关键词】审查批捕;律师意见;制度构建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以牺牲人身自由权为代价,从判决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判决后刑期1日的这种换算来看,不难发现其与刑罚的“同向同质”性。①其适用将对犯罪嫌疑人的实体权利造成损害。从另一角度看,逮捕的适用对侦查、检察机关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活动进一步深入,事实、证据可能会发生变化,导致不起诉或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甚至宣告无罪,进而发生错误逮捕的情况,错捕又将导致国家赔偿。而实际上,错捕给当事人个人及家庭带来的侵害后果往往是赔偿所不能挽回的。所以,逮捕的适用应该是非常态的,如果其他强制措施能够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则不应该选择适用逮捕。一、建立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现实必要性(一)客观中立审查,慎用逮捕,减少错捕的现实需要
正是出于对逮捕适用的审慎,检察人员在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过程中,应当扮演中立的裁判者角色,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听取侦察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两方面的意见,进而做出公平、公正的决定。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虽然侦察机关(部门)应当将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查明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查批准逮捕部门进行审查,但事实上由于侦察机关其追诉职能使然,往往在侦查活动中注重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忽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的收集。所以检察人员在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中仅审阅由侦察机关(部门)提供的案卷材料,存在着较大的信息不平衡,这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率却一直居高不下。以2011年数据为例,全国检察系统批捕908756人,%,不批捕151095人,同比增加5%,
②但是批捕率仍高达85%。(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强化法律监督的现实需要
一些地区规定审查批准逮捕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但由于被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正处于刑拘期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收集辩护所需的证据材料,并且多数犯罪嫌疑人知识水平有限,甚至不知法、不懂法,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进行有效的辩护,进而导致决定批准逮捕结果的发生。而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辩护律师,由于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及其有别于公权力机关的独立身份,使其有能力并且也有责任为其委托人进行合法有效的辩护。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由辩护律师提出该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有助于检察人员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兼听则明”,能够有效地减少错捕,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三)保证辩护权充分行使,适应新法实施的现实需要
在立法层面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