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师费用若干问题探悉
摘要:律师费用应该成为损害赔偿范围,已越来越得到许多有识学者的赞同,但是却认为一概应由败诉方来承担,过于武断。既然律师费用属于损害赔偿范围,则就应该看过错方在哪一方。哪一方有过错,就由哪一方来承担。至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则应该由败诉方来承担,这是基于推定原则、举证难易程度和诉讼价值等因素的考虑。
关键词:律师费用必要律师费用纠纷过错诉讼过错举证责任
律师费用的支出是由于当事人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参加或难以亲自参加,或者由于自己法律知识的缺乏无法胜任诉讼,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代替或帮助自己出庭诉讼而支出的费用。对于律师费用应否成为损害赔偿范围,如果属于赔偿范围,又如何予以确定,我国立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看法也不统一,因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比较混乱,出现类似案件作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的现象,不利于法制的统一,也不利
于司法权威。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上述问题做一番探讨,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律师费用应否作为损害赔偿范围
律师费用应否成为损害赔偿范围,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看法。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当事人律师费用的支出都是由于一方的不当起诉或债务不履行而提起诉讼或为对抗他人不当诉讼而产生的,符合侵权之债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应该成为损害赔偿范围。①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律师收费的产生是基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一种委托关系,数额多少的产生也是由双方协商和服务的结果。这与诉讼中另一方当事人并无关系,委托人要委托律师的目的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费用并不是为确定所争议事实的必须支出的费用,因而不能作为损害赔偿范围。②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前者。从表面上看,当事人聘请律师确实只是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一种委托关系,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必然的关系。而且我国也没有强制规定当事人参加诉讼必须聘请律师。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当事人支付费用聘请律师是为了什么。那是因为诉讼行为的发生,使当事人卷入到诉讼中去,又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当事人就需要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有可能受到损害。若没有诉讼行为的发生,当事人就没有必要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当事人律师费用的支出就不可能出现。因而说应该把律师费用作为损害赔偿范围。
另外,把律师费用作为损害赔偿范围,还有以下好处:
第一,肯定律师费用损害赔偿,有利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体系的庞杂,法律规范的细密,所涉及领域的广泛,即使是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也不一定能准确地、全部地熟悉所有法律法规,更不用说没有受到法律专门教育的普通公民了。再加上诉讼制度对于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技巧上(举证责任)的要求,又使得诉讼非一般公民所能胜任。而律师作为自由法律执业者,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恰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这一切都使得在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中受害方当事人不得不去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提供服务而收取合理的费用是不变的市场规则。而高额的律师费的支出就可能出现不少“赢得官司输了钱”的怪现象现象,不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律师费用作为损害赔偿范围,让过错一方承担律师费用,使当事人应得的权益得到维护,体现了公平原则。
第二,把律师费用作为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在民事诉讼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在社会活动中,无论是为意思表示或为给付与给付约定,都必须以讲求真诚,恪守信用为基本原则,不得有虚假和欺诈行为。它是商品经济获得充分发展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的要求,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③但是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工具理性统治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理性往往被人们所忽略。具体到诉讼领域,在当事人的相互对抗之中,由于人们利益偏好的选择,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可避免过分地攻击防御活动,这种顽强的要赢得诉讼的利益倾向,往往会阻滞社会正义的实现。在民事诉讼中,由于“谁请律师谁承担费用”就难免出现有些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甚至是违法利益,或者为了陷害或报复对方当事人,滥用诉权、无理诉讼、拒绝和解,借法律程序拖延债务的现象。而其中对无过错方而言,即使胜诉,被迫进行诉讼的费用损失无人弥补,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而如果肯定律师费用损害赔偿,作为原告会慎重起诉,积极寻找和解,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起诉权滥用现象,减少法院受案压力;作为被告会慎重应诉,争取在原告起诉前履行法律义务或或诉讼中寻求和解,防止债务人借诉讼程序拖延、赖债,减少不必要争执。
二、律师费用的承担
律师费用应作为损害赔偿范围,但是,应该由谁来承担呢?现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赞成律师费用应成为损害赔偿范围的专家和学者都一致认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