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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适用新刑诉法对侦查取证活动监督的新规定.doc

上传人:w8888u 2013/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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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如何理解和适用新刑诉法对侦查取证活动监督的新规定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作出了新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些新规定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本文根据侦查取证活动监督的概念,谈一下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新刑诉法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的新规定,推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新刑诉法;侦查取证活动监督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诉法对逮捕的必要性审查、监视居住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修改,正确理解和贯彻这些新规定是当前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
一、侦查取证活动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一)侦查取证活动监督的概念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侦查取证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取证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二)侦查取证活动监督工作的现状
2011年,我院全面开展侦查取证活动监督。以依法监督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侵犯人权问题为重点,强化侦查取证活动监督。全年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书面纠正20余次,公安机关均已纠正。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取证活动监督的新规定
(一)审查批捕讯问嫌疑人新规定
新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二)强制措施新规定
第73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控告申诉新规定
新刑诉法第11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四)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
新刑诉法第54条至第58条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排除非法证据制度,其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体现了对侦查取证活动加强监督的内在要求。新刑诉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理解和适用新刑诉法的这些规定
(一)讯问嫌疑人,强化侦查取证活动监督。
审查批捕阶段讯问嫌疑人是新刑诉法的规定,新刑诉法对三种情况规定在审查批捕时必须讯问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