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议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历来是各国法律工作者非常重视的一类特殊犯罪。本文着重探讨我录封存制度如何加以完善和落实,并结合各地试点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经验,从犯罪记录封存的内涵、主体、程序等多方面加以阐述,以供我国下一步完善相关程序改进借鉴。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完善措施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而未成年人犯罪是犯罪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根据主流刑事理论,未成年犯罪人因其自身并不能足够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而作为一类特殊群体予以保护。保留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势必会导致犯罪人某些权益的丧失、名誉的损害、在升学,就业方面产生很大障碍,影响到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如果无法融入社会,他们很有可能再一次走上犯罪道路
2012年3月14日,《关于修改的决定》获得通过,新刑诉法将在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该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可以说,新刑诉法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我国的未成年犯罪人无疑是一个好消息。该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更进一步地解决了未成年犯罪人如何回归社会的问题,这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在复学、就业等问题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践证明,每一项适合当前国情的新制度都需要通过逐步的修改和完善才能够发挥其最大的功效。新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并保证其得到有效实施,是摆在广大法务工作者面前的共同课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涵
根据相关文献的参考,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于曾经受过刑罚处罚、刑罚宣告,抑或是被赦免、缓刑等未成年犯罪人,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时,在一定范围内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未经有关机关同意,任何人无权借阅、复制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记录。新刑诉法修订之前,学界探讨更多的是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亦称前科消灭制度。笔者认为,犯罪记录封存与消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区别亦有联系。简单讲,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就是将犯罪记录予以销毁,而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暂时封存。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在司法实务中早就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探索,且卓有成效。如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沧浪区、广东省江门市、上海闸北区、山东省济南市等地的司法机关,或独立,或联合其他政府部门探索适合本地区实情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对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几点看法
新刑诉法对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带有原则性、总纲性,但可操作性不强,对于很多例外情况并未予以说明。如果不出台相应的相关司法解释,必然会在各地司法实务中产生分歧,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与统一性。笔者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还需通过广泛的调研探索符合我录封存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主体确定
在实践中,给地司法机关关于封存主体的规定存在不同。如苏州相城,法院为封存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