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议我国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我国现阶段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合理地界定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准确理解并正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范围的规定,有助于在确保证人出庭作证、提高庭审公正性的同时,兼顾司法成本和效率方面的要求。
[关键词]证人出庭;证据;司法;立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类型,其中证人证言在诉讼证据中因其生动、具体、形象而占有重要的地位。在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帮助司法人员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可以用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甚至是主要事实的根据;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虚假陈述。然而目前我国证人出庭率却很低,绝大多数案件没有证人出庭,即使有的案件证人出庭了,也只是个别证人出庭,而且现实中以没看清、记不得等理由或因某种偏私或害怕而不知或不实陈述案件事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以致证人之作证功能大打折扣,使得诉讼法所确立的对抗式诉讼活动基本上处于控辩双方唱对台戏的状态。证人作证难已成为影响某些案件的质量制约司法公正的瓶颈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新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我国现阶段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在已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合理地界定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准确理解并正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范围的规定,有助于在确保证人出庭作证、提高庭审公正性的同时,兼顾司法成本和效率方面的要求。
一、目前我国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其影响
一般而言,证人只有出席法庭审理才能将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予以澄清,诉讼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在文明法治社会,公民作证是较自然、很平常的事情。美国76岁的霍华德太太坐轮椅前来为与已不相关的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作证而自然死亡于美国底特律地方法庭上。这一事件从侧面反映了国外证人的社会责任感、个人诚实感及其较高的法律意识。然而在我们国家虽然人民法院在审判中推行以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和所有定案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规中都明文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拒不出庭作证或做假证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分析
在美国,由于继续运用陪审员的审理方式,诉讼过程以证人证言为中心,证据几乎都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口头证言,这样证人出庭率自然比较高。而我国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难一直是困扰我国立法和司法的一个难症。证人出庭率低绝非单一的诉讼内或诉讼外的因素所致,它的现实生成源于一个结构复杂的原因体系。究其原因主要有这几方面:有立法司法上的缺陷、客观形势方面的因素、传统文化及其证人自身因素的作怪,也有缺乏证人保护制度和补偿机制等。
(一)立法上的原因
我国旧《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了证人证言的质证内容,第48条规定了证人资格,第49条规定了对证人的保障,第157条规定了证人可以向法庭出示证人证言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141条对有关证人出庭作证也只是做了比较原则的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是一部比较系统地对证人制度做出具体规定的司法解释,它的实施对证人的资格、证人作证的程序、证人作证应以出庭作证为原则、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对证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