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的培育
摘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不足。新加坡是社会力量参与罪犯矫正的成功典范,其宣传活动、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家庭感化与企业吸纳等社会力量的培育方式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力量;新加坡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2)03-0023-05
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相对于监禁矫正,社区矫正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社会力量的参与。社会力量也可以称为社会资源,是相对于专职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部门,即国家力量而言的。社会力量包括人力、组织、设施、资金和技术等。从世界各国的成功实践以及社区矫正的本质意义出发,社区矫正工作应当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简单地或过多地依赖政府行为,既不利于体现和发挥社区矫正的长处和优势,也与国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的初衷相违背。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的参与情况并不太好。本文通过分析新加坡社会力量参与的经验,思考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力量的培育方式,以期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帮助。
一、我国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的参与状况
从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看,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足,参与有限;作为参与平台的民间组织流于形式,社会影响力不大;各部门之间缺乏联系,没有形成协调机制。
(一)认识不足,参与程度低
从社会人力的角度看,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力量包括:全日制专业社会工作者、合同制兼职人员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已经产生了一批包括专家学者、高校学生、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服刑人员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在内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但社会力量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面对犯罪危害,社会公众一般会更信赖监禁刑的作用。因为监狱矫正将罪犯与社会隔离,以最基本的方式保障了社区的公共安全,而社区矫正将罪犯放回原居住地,淡化了惩罚作用,其人身自由仅仅是被限制,甚至带有“社会福利”的性质,仅靠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社会的公共安全显然无法得到保证。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自愿参与不仅取决于对这一制度的正确认知,更重要的在于形成对这一制度的价值认同。我国的状况是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认识不足,参与有限。
(二)行政色彩明显,缺乏介入的主动性
从组织的层面上看,社会力量已涉及社区居委会、专门的社区矫正服务组织(如上海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和北京的阳光中途之家)、家庭、学校、特定医疗机构和心理矫治机构,为矫正对象提供工作机会的公司和企业等等。但事实上,政府与民间的合作局面并未真正实现。国家专门机关和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作用还非常有限。在社区矫正运行过程中,社区居委会很大程度上是作为政府组织的神经末梢开展工作,更多的时候是被动参与而不是在自治前提下与社区矫正机关的主动合作。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如北京市以区县为单位建立的阳光中途之家,由于其在场地、资金、工资方面对政府、街道、司法所的严重依赖,组织筹建、经费来源、人员的组成等都是官方的,作为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并未得到体现。这种由政府部门主导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对一些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了误导,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注重政府行为或者由政府公务人员大包大揽,而忽视了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较强的行政色彩使得民间组织缺乏对社区事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吸纳与服务微乎其微。
(三)组织之间缺乏协调机制,运行效率低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在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中,应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也就是说,社区矫正不仅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其他部门如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机构等也需要加入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扶中来,为社区矫正提供设施、资金及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但目前各部门之间的联系较弱,没有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缺乏支持的平台和载体,社会影响力不大,即便有一些组织具备接纳服刑人员的意愿,也被这种被动的局面挡在了门外。
二、新加坡的经验
新加坡是社会力量参与罪犯矫正的成功典范,受到各国关注。在政府推动下,很多非矫正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媒体、名人和普通民众都参与到矫正罪犯的工作中来。
(一)独特的宣传理念与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