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对策思考
摘要: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我国失地农民数量骤增。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文章基于目前的政策环境,参考国内一些地区的经验,力求为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提供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上访事件频发。究其根源是农民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养老得不到保障。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更关乎千百万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研究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进而解决这一问题在当下显得尤为迫切,于未来意义重大。
一、我国涉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
我国新农保试点工作自2009年开始实施,《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全国范围内的新农保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文件确立了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任务目标是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资金筹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同时还对个人账户、养老金账户、待遇领取条件、待遇调整、基金管理监督、经办管理服务、相关制度衔接等都做了规定。各地也相继出台配套措施,贯彻这一政策。这一政策惠及全体农民,新农保试点也在有序地开展中,试点正也进一步扩大。国务院各部门也制定了一些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政策,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这些政策在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方面都有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和就业培训上,农民的养老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在实践中这新农保和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政策在制度的衔接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二、国内地区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上的有益尝试
(一)浙江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模式
。截止2003年底,浙江省11个市,涉及50多个县或县级市,建立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根据各市制度设计的基点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基本生活保障型。此种类型是参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的,一般设为多个档次。缴费水平与保障待遇挂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模式,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目前浙江大部分城市采取该种类型;第二,养老保险型。此种类型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设计的,强调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个人账户制,享受待遇与缴费时间和缴费指数挂钩,保障水平相对较高。仅有嘉兴市采取这种类型;第三,双低保障型。该种类型主要基于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及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两方面的考虑,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低缴费低享受水平进行设计,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结合模式。杭州市和台州市采取这种类型;第四,混合型。此种类型按照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失地程度及就业状况等情况,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险两种不同的制度类型。衢州市采取这种类型。
。浙江失地农民养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