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SL288--2003
1. 总则
适用范围
监理原则
工作任务
监理依据
责任划分
适用范围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
本规范中如监理工作依据、工作方法、工作手段、质量控制、合同完工验收等内容,同样适用于小型水利水电工程。
本规范中关于计量与支付部分的相关内容(包括条文、表格等)均基于单价计价方式或以单价计价方式为主的混合计价方式。不论是中型或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如果采用总价计价方式,则本规范中关于计量与支付部分的条文及相应的表格大多数都不能适用。
监理工作的原则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 如何做到“独立、公正”
监理单位受发包人委托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进行现场合同管理,客观上处于合同双方之间的第三方地位,要求公正地处理承、发包双方的争议。
由于监理单位是发包人聘用的,其公正性常受到承包人质疑,认为他们偏袒发包人。有的发包人则认为监理单位是受我聘用的,理应按我的意图办事,也例监理单位难于坚持公正立场。
合同双方要支持和理解监理人的公正立场,尽量使双方争议在监理人公正协调下解决。监理人办事公正,能够处理好合同双方大部分争议,提高了合同管理的效能,对顺利推进工程建设有利,还能节省用于争议调解或仲裁的时间、精力和费用。
这一点在关于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应遵守的规定里也有叙述。
: 需要发包人批准或同意的事件
序号
监理事件
监理人
发包人
规范条文号
1
调整监理人员配置
提出
同意
2
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两个标段的工作
提出
同意
3
承包商主要人员变化
审查
认定
4
工程项目划分
提出
同意
5
进场通知
签发
同意
6
工期索赔申请
审查
批准
7
进度调整影响总目标
提出
批准
8
暂停施工通知
提出
同意
9
剩余缺陷保留金
提出
同意
10
付款证书
提出
批准
11
计日工指示
提出
批准
12
变更费率
审查
批准
13
工程变更
指示
同意
14
一般分包申请
审核
批准
监理工作任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任务,以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为核心,加强信息管理,协调建设各方的关系。
监理人责任种类
监理人应承担以下三种责任:
①与他人串通一起的责任;
②严重失职的责任;
③不尽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