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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
肖杰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商事纠纷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近年来,各基层法院为解决或者缓解案件数量与法院人手不足的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民事案件采取了许多“简易化”或“扩大化”措施,对于提高审判效率,落实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由于简易程序立法模式的原则化和粗放化,司法解释既多又杂,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的作法不尽一致,特别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表现出任意性、随意性,出现较为混乱的现状。由此,作者拟结合审判实际情况,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进行重新审视和检讨,并在此基础上就民事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立法完善问题谈一点浅见。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基本情况和现状
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为例,2002年该院共审结民事一审案件1589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1013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结576件, %; 2003年共审结民事一审案件155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1051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结500件,%; 2004年共审结民事一审案件1474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1041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结433件,%;2005年共审结民事一审案件1357件, 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905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结452件,%。我们从以上的数据来看,在该院一审民事案件逐年减少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却出现一个逐年增多的趋势。在这里应当说明的是,该院这四年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1961件中有50%左右是受限于审限三个月的规定而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排除这个因素,该院四年来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占结案总数的比例在85%左右。据了解,相邻几个基层法院的情况略低于这个比例,但也都在80%以上。
另据报载, 2004年,,在离市区较远的密云县人民法院,去年69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结案10023件。从北京市整体来看,1993年,北京市法院一年审判案件7万件,到2004年已经突破30万件。一线法官的年均审案数由31件增加到167件。而这11年来,全市法官数量只增加了99名。又比如,2005年1月至7月5日,北京市朝阳法院的立案数已经达到31000件。该院有177名法官,平均每个法官每天审案6至8件,有的法官甚至达到10件。据介绍,该院面对这种收案数量“井喷”式的增长现象,除了内部“挖潜”外,目前又实行了三步棋:法官助理可以在庭前准备阶段进行调解的制度、聘任特约调解员制度和律师和解制度。这三步棋迅速有效,立竿见影,使法院处理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更加丰富。法庭上,不少当事人在很短的时间里相峙而进,相拥而出。这种利用速裁程序解决纠纷的机制为我们真正解决我国局部地区出现的“诉讼爆炸”难题提供了好的范例,也为我们对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完善和改革注入了新的理念和活力。
二、民事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和弊病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立法内容上的粗简稀缺性和司法解释的位阶性导致司法实践中的盲目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其他法律相似,遵循的是“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和技术。迄今为止,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法律条文共5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2—146条),而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条文却多达68条[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8个条文对简易程序作了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共有25个条文;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中亦有一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共有34个条文]。不能否认,以上共68条规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基层法院将近80%左右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就是最好的证明。但上述过简的立法规定和过多的司法解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亦暴露了一些问题。目前我国简易程序立法制度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简易程序立法滞后。我国目前民诉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只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