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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工业大学校级公选课
《经济学概论》课程论文
题目:经济法、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对中国经济影响
学生姓名: 付森学号: 201116910221
所在学院: 信息学院年级专业: 信息1102
联系方式: ********** 指导教师: 郭何伟
2012年6月6日
「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作为现代性法的经济法,要充分发挥出法的实践功能,必须建立在对其根本性特征的深刻认识与理解之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法的动态性和政策性入手,整合为经济法之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之显著特征之经济法的相对软性,详细阐述其成因、内容及对经济法实践的意义。我们经济活动从来不是个人对自然的活动,从来不是个人对个人交换活动,而是群体对自然的活动,而是群体对群体的交换活动,但是已有的经济学理论,包括马克思经济学理论,在本质上都是市场经济学,都是以个人对自然,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换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这种研究方法实际是假设没有计划约束时会是怎么怎么样,而有计划约束时又是怎么怎么样不曾被我们关注。假设没有计划约束给我们的研究带来的最大方便是,可以将复杂的群体抽象成个体,从而不用考虑群体下的一切组织和安排。但是这也是致命的,因为合作永远是靠组织和安排来完成的,而这种抽象使我们失去了研究合作的任何机会。显然的实例是,马克思没有注意到计划约束会给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兴旺发达,会使资本主义社会垂而不死。
「关键词」经济法相对软性,动态性,政策性,成因,内容,计划经济学,市场经济学,
一、经济法的动态性
(一) 经济法动态性之界定
法律之稳定性作为法之价值体现,一直以来为学者青睐有加,人们可以凭法而对自己的生活有预期,进而确定自己之行为模式,成为法之社会功能的重要表现。但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却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基于调整对象之多变性,更需适时适度的作出变动,体现出独有之特征。
首先,“市场失灵”的理论给经济法提供介入市场的理论基础。“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有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因而使干预范围之确定变得相当复杂而有动态性,国民经济的各领域都可能成为国家干预之对象,只是在不同阶段实际受干预的领域不尽相同。
其次,既使市场良性有序的运转,也并非意味市场即静止不变的,而处于运动发展之中,因而国家不必时刻对某种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经济法的主体范围会发生变动呈现出一定之动态性。
再次,从经济法之发展趋势来看,深受经济学理论之基础性影响,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的大萧条,凯恩斯革命,大滞涨,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学思想通过经济政策渗透至经济之法,基于经济学理论之百家争鸣及统治者之选择使用,经济法也呈现出方向性之变动。
故经济法的动态性可界定为:经济法不可一成不变,为了实现国家干预经济之职能,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之变化而变化。
有些学者在界定动态性概念之后,特将动态性与不确定性,模糊性作比,认为“动态性是具一定客